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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出臺“舌尖上的禁令” 嚴懲濫食野生動物
中新社天津2月14日電 (記者 張道正)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14日審議通過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時期,作為省級人大首部專項規定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地方性法規,該《決定》的頒布實施為天津市堅決取締和嚴厲打擊食用野生動物相關違法行為、從源頭上控制公共衛生風險提供了及時有效的法治支撐。
《決定》共18條,主要規定了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范圍、措施、管理職責和法律責任。
“力求做到禁止食用野生動物范圍最大化,回應社會關切和民眾期待。”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表示,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和對地方立法的授權,在法律明確規定禁止食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基礎上,《決定》基于地方立法權限對禁止食用野生動物范圍作了最寬的規定。
食用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涉及非法生產、經營、獵捕、交易、運輸等諸多環節,為加強對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全方位、全鏈條監管,《決定》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不得以食用或者生產、經營食品為目的,獵捕、出售、購買、運輸、攜帶、寄遞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網絡交易平臺、商品交易市場、餐飲場所、農貿市場等交易、消費場所以及運輸、倉儲、快遞等經營者,不得為相關違法行為提供交易、消費的條件、場所或者服務;餐飲經營者不得以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名稱、別稱、圖案等制作招牌、菜譜招攬、誘導顧客。
為了嚴厲打擊食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相關違法行為,《決定》以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據,結合天津市實際,規定了最嚴法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決定》還專門規定違反《決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相關部門按照規定將依法查處的違法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或者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編輯:王慧文
關鍵詞:野生動物 食用 禁止 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