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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受災商戶呼吁:大疫當前,懇請減免房租!
不久前,國內某知名餐飲企業負責人表示,當前企業400家線下門店都已停業,只保留100多家外賣業務,預計春節前后一個月將損失營收7億元至8億元。2萬多名員工現已待業,但按照政策規定工資要繼續發,一個月支出就在1.5億元左右,企業賬上的現金撐不過3個月。這家全國連鎖的大型餐飲企業尚且如此,廣大中小微企業的艱難可想而知。
新冠肺炎疫情給我國不少行業帶來沖擊,以餐飲業、零售業為主的服務業首當其沖。而從事這些行業的各類企業大都靠承租房產開展經營,在較長時間無生意可做的同時,根據租賃合同,它們又不得不繼續支付較高的房租成本,使其陷入只出不進、雪上加霜的困境。
對于這些商戶面臨的困難,中央和地方政府非常關心,不斷出實招為其解困。不久前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各地各部門要建立企業應對疫情專項幫扶機制,紓解企業特別是民營、小微企業困難。通過減免國有物業房租、下調貸款利率、延期還本付息、完善稅收減免政策等,實施臨時性支持措施。根據此次會議精神,多地已陸續出臺具體的減免國有物業房租政策。
然而,減免房租的范圍僅限于國有或省屬企業擁有的房產,是遠遠不夠的。對于絕大多數商戶來說,他們承租房產的所有者大都是個人或非公企業,并不能享受到相應的優惠政策。那么,出租房產的個人或非公企業,能否也對承租商戶網開一面?
從法理上說,這是可以做到的。合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顯而易見,本次疫情就是不可抗力,而因疫情帶來的交通管制、返工推遲、商鋪關閉等情況,直接影響了合同的執行,因此承租商戶可以據此向出租方申請減免房租。
事實上,早在2003年“非典”疫情時期,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中,就明確提出: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而在實際的司法判定中,多地法院也確實按照公平原則,判定減免了租戶疫情期間的租金。
從道義上說,疫情無論對房主還是租戶,無疑都是一場災難,而災難造成后果,倘若只讓租戶一方承擔,顯然有失公允,更何況租戶還是以小微企業、個體戶為主的市場主體。他們本身經營利潤薄、抗風險能力弱,又承擔著吸納就業等社會責任,哪怕市場有一點風吹草動,都可能面臨滅頂之災。房主危難時刻倘若不伸出援手,無異于殺雞取卵,最后難免雙輸;倘若與他們風雨同舟、共克時艱,撐到最后必然會彩虹滿天。
令人欣喜的是,少數民營企業已經在大疫之中彰顯大義,承諾減免承租其房產的各類商戶租金及物業費。對此,我們呼吁越來越多的個人和非公企業行動起來,加入到減免房租的善舉中。
雪中送炭,善莫大焉。非常時期,以房租換美譽,注定不會吃虧!(評論員 王金濤 韓振)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企業 減免 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