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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優化營商環境 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新華社上海4月10日電(記者郭敬丹、仇逸)《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10日經上海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旨在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實現上海“瞄準最高標準、最高水平,打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的目標。
近年來,上海連續實施三輪優化營商環境改革,積極構建優化營商環境的常態長效機制。
條例共八章八十條,于即日起施行。根據條例,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優化營商環境的第一責任人。同時,鼓勵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進行制度創新,并規定了創新容錯,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偏差,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家和上海市有關規定決策、實施,且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予以免責或減輕責任。
圍繞破解市場主體可能遇到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條例也作出相關規定。例如,構建覆蓋企業全生命周期的服務體系,在企業開辦、融資信貸、糾紛解決、企業退出等方面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平等對待各類市場主體,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在市場準入方面的平等待遇,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支持中小企業創業創新。
條例第三章以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為核心,著力提升政務服務能力和水平,提供惠企便民的優質高效服務,推動市場主體辦事線上一個總門戶、一次登錄、全網通辦。
對政府服務事項的標準、時限、程序等,條例提出較高透明度要求。例如,在政府服務標準化規范化建設中,明確線上辦理和線下辦理標準應當一致,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條件不得含有兜底條款,相關部門不得限定市場主體政務服務辦理渠道等。對一些政務事項還明確了具體時限,如社會投資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可以合并辦理,全流程備案、審批時間不超過十個工作日等。
條例還明確,上海加強與長江三角洲區域相關省、市的交流合作,以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營商環境建設為重點,推動建立統一的市場準入和監管規則,著力形成要素自由流動的統一開放市場,提升長江三角洲區域整體營商環境水平。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營商 環境 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