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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藝:環評編制時間過長癥結在哪里?
近日,某省生態環境廳官網上公布了2018年第四季度環評文件編制單位抽查結果。與以往不同的是,此次公布的內容,除環評文件及其編制單位抽查結果和不及格環評文件清單外,增加了環評文件編制時間統計表,顯示了編制單位接受委托日期至審批部門受理日期的時間。
此次共隨機抽查91份環評文件,其中報告書29份,報告表62份。根據公布的抽查環評文件編制時間統計表分析,環評文件平均編制時長5.8個月,超過10個月的有15個。其中,報告書平均編制時長7.1個月,最長20.9個月,最短0.5個月;報告表平均編制時長5.1個月,最長28.6個月,最短0.5個月。
編制時間長達10個月以上的環評項目,可能是由于工藝調整、路線(選址)變更、公眾異議等主客觀因素造成的。扣除15個可能因主客觀原因造成的環評“超長待機”項目,其他76份環評文件平均編制時間3.7個月(其中報告書4.8個月,報告表3個月)。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已明確要求,“2019年上半年,全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時間壓縮至120個工作日以內”。
環評文件編制時間過長,目前在全國并非個別現象。筆者認為,這種現象主要是由以下兩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一是環評隊伍技術骨干流失。環評制度改革后,取消了編制單位資質要求,大部分項目簡化成登記表后,環評從業門檻降低、業務萎縮,致使一部分環評持證人員轉入環保管家、污染源普查、排污申報或其他環保咨詢服務,環評隊伍技術骨干流失。堅守環評崗位的人員,部分自行組團承攬業務。環評從機構團隊協作變成小分隊承攬甚至個體單干,環評由大中專畢業生甚至在校生等“槍手”編制,持證人員簽名、掛靠機構蓋章的現象偶有發生,既影響環評編制質量,也影響編制效率。
二是環評管理統一尺度尚未形成。國家對環評報告書編制規范、內容有統一要求,報告表則以固定表格填報,且規劃環評包含的建設項目環評還可進一步簡化。但實際上,地區不同、審批部門不同,甚至是同一單位的不同編制人員,對環評的管理(要求)尺度也不盡相同。除規定的內容外,一些地區的編制單位還要求業主單位提供規劃、土地、非林業用地等證明,項目所在地鄉鎮(街道、園區管委會)準入證,以及污水入網證、危廢處置合同等可以事后辦理的相關手續,作為環評文件的附件。由此導致附件內容比正文還多,報告書動輒兩三百頁、報告表近百頁,“小項目、大環評”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幾百或近百頁的環評文件,能真正起到指導業主單位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的核心內容反而不多,法律法規規定應包含內容缺失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編制單位以各種證明代替環評應有的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劃相符性分析、項目環境可行性分析等內容,導致在漫長的等待和辦理各種繁雜證明、手續時,有的業主單位基本喪失了創業熱情,知難而退。個別業主鋌而走險,未批先建,給生態環境安全埋下了隱患。
近幾年,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精神,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減少審批數量、優化審批流程、壓減審批時間等方面做了一系列改革,使環評在服務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編制時間長、附加材料多等現象依然不可忽視。建議進一步加強環評從業人員管理,通過建立網上監測云平臺,對環評編制過程實施全程監測監控,及時發布監測監控結果,及時發現并糾正進度異常項目等措施,縮短環評編制時間。不遺余力深入推進《“十三五”環境影響評價改革實施方案》的實施,推動環評與選址意見、用地預審、水土保持等并聯審批,進一步簡化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各種前置審批手續,不斷提高環評編制效率。
編輯:董雨吉
關鍵詞:環評 編制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