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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咳嗽掩口鼻、感冒戴口罩正式寫入法規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咳嗽掩口鼻、感冒戴口罩正式寫入法規
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昨日繼續召開,會議通過《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不在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的列車內進食,餐飲服務企業應當配備公筷公勺,有條件的應當推行分餐制,不在公共場所赤膊,這些條款正式寫入法規。《條例》6月1日起施行。
根據《條例》第三章規定,實施隨地吐痰、便溺,亂丟廢棄物,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在公共區域堆放雜物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實施《條例》第三章規定的不文明行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違反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范圍內從重處罰。
本市將建立文明行為記錄制度,《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對見義勇為、志愿服務、慈善公益等文明行為信息進行記錄。記錄的標準和程序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有關政策時,應當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優惠、獎勵的重要參考。
重點
公共秩序
地鐵禁食寫入法規 治理文體場所謾罵行為
《條例》第十七條,在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方面應當遵守的文明行為規范,增加地鐵內禁食的行為規范,作為第七項,表述為:“不在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的列車內進食。”
本條內容還包括,著裝整潔,不在公共場所赤膊;等候服務依次排隊,有序禮讓;乘坐電梯先下后上,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娛樂、健身時合理使用場地、設施、設備,避免干擾他人等。
根據《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公共場所秩序方面,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增加文化、體育場所治理內容,作為第四項,表述為:“以謾罵、起哄等不文明方式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
本條內容還包括,重點治理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娛樂、健身時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或者采用其他發出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等。
公共衛生
患有流感要戴口罩 咳嗽時遮掩口鼻
和此前的二審稿相比,《條例》多個條款有改動。第十六條維護公共衛生方面應當遵守的文明行為規范,第五項“不隨意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進行細化,表述為“不在道路、居民區和其他公共區域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
本條內容還包括,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合理避開他人;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患有傳染病時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不非法食用、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
健康生活
餐飲服務企業應當配備公筷公勺
《條例》第二十四條,在健康文明、綠色環保生活方面提倡的行為中,增加“踐行光盤行動”的行為規范。本條還包括用餐實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文明節儉操辦婚喪祭賀等事宜。
第五十四條增加了餐飲服務企業責任,作為第四款,表述為:“餐飲服務企業應當配備公筷公勺,有條件的應當推行分餐制,引導消費者文明健康就餐。”
交通出行
重點治理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亂穿馬路
《條例》第十八條,在維護交通安全秩序方面應當遵守的文明行為規范,增加不占用無障礙設施的行為規范,作為第七項,表述為:“停放車輛不占用無障礙停車位、盲道等無障礙設施。”同時增加“荷式開門法”的行為規范,作為第八項,表述為:“機動車駕駛人及乘車人下車時,用遠離車門一側的手開門,轉頭觀察車輛側方和后方通行狀況,避免妨礙他人通行。”
第二十九條規定,在交通出行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駕駛機動車亂停靠、亂插隊、亂鳴笛,不規范使用燈光,行經斑馬線不禮讓行人,違法占用應急車道;駕駛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不在非機動車道行駛,逆行,亂穿馬路;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亂穿馬路,翻越交通護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搶占座位;從車輛中向外拋物;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不按照規定停放。
社區生活
重點治理遛犬不牽引、犬便不清理行為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維護社區和諧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范:飼養寵物采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不遺棄寵物;控制家庭室內活動噪聲,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規范有序停放車輛,在指定位置充電;不在陽臺外、窗外、屋頂等空間懸掛或者堆放物品等。
第三十條,在社區生活方面,增加重點治理在樓道等區域為電動車充電的內容。該條其他重點治理的行為包括,在樓道等公共區域堆放雜物;遛犬不牽引,犬便不清理;違反規定裝修作業或者室內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在公共區域內擅自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等。
網絡文明
重點治理泄露他人隱私等行為
《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在維護網絡文明方面,應當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尊重他人權利,拒絕網絡暴力;抵制網絡謠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第三十二條規定,在網絡電信方面,重點治理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低級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隱私;撥打騷擾電話,發送騷擾短信;以發帖、跟帖、轉發、評論等方式侮辱、誹謗他人等不文明行為。(記者 李澤偉)
編輯:張佳琪
關鍵詞:文明 條例 規定 治理 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