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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民革黨員馮昱提出 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對自媒體信息傳播應及時引導、區別應對
“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突然,即便是醫療衛生專業人士對于突發疫情應對也會措手不及,普通民眾更易引起恐慌。”日前,天津民革黨員、天津電氣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高級經濟師馮昱提出,“在自媒體環境下,國家面臨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時,加強信息的引導和傳播管理至關重要。”
馮昱認為,普通民眾對于接收到的自媒體信息多采取“寧信其有、不信其無”的態度,會對家人朋友不假思索地轉發。此次疫情中,普通民眾由于減少外出、居家隔離,有的人生活較為枯燥、無聊、易產生消極情緒甚至心理障礙,需要通過自媒體進行排解,往往出現一些消極、不當的言論;還有一些人出于各種目的(尋釁滋事制造混亂、商業上的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利用疫情惡意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
“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對自媒體信息傳播應及時引導、區別應對,發揮主流媒體作用及時宣傳普及預防治療相關知識,及時通報疫情,穩定情緒。”馮昱建議,要引導群眾不信謠、不傳謠、不轉發未經證實的信息,對于不實信息、消極信息第一時間予以辟謠、疏導。對于傳播虛假信息的媒體平臺、微博、微信公眾號視情節采取警告、責令刪除信息、永久封閉賬號等處理。
“要區別對待各類自媒體言論的性質,正確處理依法保障公民言論自由,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提出批評、意見、建議的權利同依法打擊編造網絡謠言、惡意侮辱誹謗他人的關系。”馮昱提出,要避免地方政府出于維穩考慮,侵害上級單位及群眾知情權。對于自媒體中不同看法觀點、批評性言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收集分析,正確的及時采納,對于一些不科學、不正確的,及時論證有效性分析予以疏導;對于一般性的負面言論(偏激的、牢騷、吐槽)及時通過官媒予以引導。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自由當有約束。但權力也不應過于任性,隨性而為。要嚴格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及各類司法解釋中關于通過網絡尋釁滋事、侮辱誹謗他人、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等違法犯罪行為認定的標準,堅持罪(違法)刑(治安處罰)法定,疑罪(違法)從無(輕)的原則,嚴格慎用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方式,統一各類行為的處罰標準,避免同罪(違法)不同罰,避免出現打擊面擴大化現象。”馮昱建議區別對待各類違法及不良信息性質,對于主觀惡意不大、未造成惡劣影響、初次偶次的、及時澄清、傳播面不廣(如僅在家人群傳播)的輕微虛假信息、不當言論,可予以訓誡、警告等處罰,不采取行政拘留等嚴厲的處罰方式。對于故意編造虛假信息、惡意誹謗他人,造成一定影響的,采取罰款處罰,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多次實施的可采取行政拘留,對于且僅對于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編輯:王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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