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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發文細化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的條件和程序
新華社北京9月13日電(記者吳雨)記者13日從中國人民銀行了解到,為推動金融控股公司規范發展,人民銀行日前發文,進一步明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范圍和監管主體,并對股東資質條件、資金來源和運用、資本充足性要求等關鍵環節提出了監管要求。
為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依據《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人民銀行日前印發了《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并將自11月1日起施行。
記者了解到,辦法細化了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的條件和程序,進一步明確了監管范圍和監管主體,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監管,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按照金融監管職責分工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實施監管。另外,辦法對股東資質條件、資金來源和運用、資本充足性要求、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關聯交易、風險管理體系和風險“防火墻”制度等關鍵環節,提出了監管要求。
此外,對于辦法實施前已具備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但未達到監管要求的機構,辦法明確,將合理設置過渡期安排,把握好節奏和時機,逐步消化存量。
人民銀行相關人士表示,辦法的實施,從制度上隔離了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持續健康發展,有利于防范風險交叉傳染,有利于進一步促進經濟金融良性循環。下一步,人民銀行將與相關部門加強監管協作,推動金融控股公司健康有序發展,提升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能力。
編輯:王亦凡
關鍵詞:金融 控股公司 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