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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三條 高校黨委應當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學校干部實行統一管理。選拔任用干部,必須突出政治標準,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堅持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努力實現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干部隊伍。
選拔任用學校中層管理人員,由高校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分析研判和動議、民主推薦、考察,充分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經高校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四條 高校院(系)級單位黨組織在干部隊伍建設中發揮主導作用,同本單位行政領導一起,做好本單位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工作,以及學生輔導員、班主任的配備、管理工作。
對院(系)級單位行政領導班子的配備及其成員的選拔,本單位黨組織可以向學校黨委提出建議,并協助學校黨委組織部門進行考察。
第二十五條 高校黨委應當建立健全優秀年輕干部發現培養選拔制度,制定并落實年輕干部隊伍建設規劃,大膽選拔使用經過實踐考驗的優秀年輕干部。統籌做好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和黨外干部的培養選拔工作。
第二十六條 高校黨委應當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貫徹人才強國戰略,實施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流動、激勵機制,大力弘揚科學家精神,營造潛心育人、潛心科研、激發創造活力的工作環境,用好用活黨內和黨外、國內和國外等各方面優秀人才,形成人才輩出、人盡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健全黨組織聯系服務專家工作制度,不斷提高各類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條 高校黨委應當牢牢掌握黨對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統一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發揮行政系統、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廣大教職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八條 高校黨組織應當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對師生員工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教育,推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進教材、進課堂、進頭腦,做好黨的基本路線教育,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教育,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教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教育,國情教育、形勢政策教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教育、國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團結進步教育。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師德師風建設的全過程,幫助廣大師生員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第二十九條 高校黨組織應當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構建思想政治工作體系,加強意識形態陣地管理。充分發揮課堂教學的主渠道作用,辦好思想政治理論課,推進課程思政建設,拓展新時代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徑,形成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育人的良好氛圍和工作機制。
第三十條 思想政治工作應當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定期分析師生員工的思想動態,堅持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注重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區別不同層次,采取多種方式,推動思想政治工作傳統優勢和信息技術高度融合,增強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
第八章 對群團組織的領導
第三十一條 高校黨委應當研究工會、共青團、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和學生會(研究生會)、學術組織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學生社團管理,支持他們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二條 高校黨委領導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正確行使職權,在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九章 領導和保障
第三十三條 各級黨委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國家機關黨組(黨委)應當把高校基層黨組織建設作為黨建工作的重要內容,擺在突出位置,納入整體部署,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堅持管班子管業務與管黨建管思想政治工作相結合,形成黨委統一領導,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牽頭協調,紀檢機關和組織、宣傳、統戰、教育工作等部門密切協作、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三十四條 各級黨委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國家機關黨組(黨委)應當合理設置負責高校黨建工作的部門和機構,各級黨委教育工作部門應當有內設機構具體承擔高校黨建工作職能,配齊配強工作人員。
高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強黨建工作的原則,設立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和教師工作、學生工作、保衛工作部門等機構。
第三十五條 按照社會主義政治家、教育家標準,選好配強高校黨委書記、校長,把政治過硬、品行優良、業務精通、銳意進取、敢于擔當的優秀干部選配到學校領導崗位。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是黨員的,一般應當進入黨委常委會或者不設常委會的黨委。紀委書記、組織部長、宣傳部長、統戰部長一般應當由黨委常委或者不設常委會的黨委委員擔任。
高校應當按照專職為主、專兼結合、數量充足、素質優良的要求,將黨務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納入學校人才隊伍建設總體規劃,完善選拔、培養、激勵機制。專職黨務工作人員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員應當在編制內配足,總數不低于全校師生人數的1%,每個院(系)至少配備1至2名專職組織員。專職輔導員崗位按照師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設置,專職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師崗位按照師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完善保障機制,為學校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經費和物質支持。
第三十六條 高校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情況應當納入巡視巡察,作為學校領導班子綜合評價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作為“雙一流”建設等工作成效評估的重要內容。開展黨組織書記抓基層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工作,強化考核結果運用。對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視不夠、落實不力的,應當及時提醒、約談;對出現嚴重問題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責問責,督促抓好問題的整改落實。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適用于國家舉辦的普通高等學校。
軍隊系統院校黨組織的工作,按照中共中央、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高校 黨員 工作 建設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