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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信辦擬出新規: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運營者國外上市須申報審查
人民網北京7月10日電 (趙超)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今天發布關于《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包括了“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等內容。
通知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修訂了《網絡安全審查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網絡安全審查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內容表示,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簡稱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數據處理者(稱運營者)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網絡安全審查;在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領導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建立國家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
另外,運營者采購網絡產品和服務的,應當預判該產品和服務投入使用后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應當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對于申報網絡安全審查的采購活動,運營者應通過采購文件、協議等要求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配合網絡安全審查,包括承諾不利用提供產品和服務的便利條件非法獲取用戶數據、非法控制和操縱用戶設備,無正當理由不中斷產品供應或必要的技術支持服務等。
通知強調,掌握超過100萬用戶個人信息的運營者赴國外上市,必須向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申報網絡安全審查。
通知要求,對于申報網絡安全審查的采購活動,運營者應通過采購文件、協議等要求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配合網絡安全審查,包括承諾不利用提供產品和服務的便利條件非法獲取用戶數據、非法控制和操縱用戶設備,無正當理由不中斷產品供應或必要的技術支持服務等。
通知明確,網絡安全審查重點評估采購活動、數據處理活動以及國外上市可能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產品和服務使用后帶來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擾或破壞的風險;
(二)產品和服務供應中斷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業務連續性的危害;
(三)產品和服務的安全性、開放性、透明性、來源的多樣性,供應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為政治、外交、貿易等因素導致供應中斷的風險;
(四)產品和服務提供者遵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情況;
(五)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大量個人信息被竊取、泄露、毀損以及非法利用或出境的風險;
(六)國外上市后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核心數據、重要數據或大量個人信息被國外政府影響、控制、惡意利用的風險;
(七)其他可能危害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和國家數據安全的因素。
通知指出,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審查申報材料起,10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需要審查并書面通知運營者。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認為需要開展網絡安全審查的,應當自向運營者發出書面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包括形成審查結論建議和將審查結論建議發送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相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征求意見;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和相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查結論建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回復意見。
網絡安全審查工作機制成員單位、相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工作部門意見一致的,網絡安全審查辦公室以書面形式將審查結論通知運營者;意見不一致的,按照特別審查程序處理,并通知運營者。特別審查程序一般應當在3個月內完成,情況復雜的可以延長。
編輯:羅文
關鍵詞:審查 安全 網絡 運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