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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行政爭議 維護合法權益(法治頭條·推進法治政府建設④)
圖①:國務院行政復議機構工作人員指引群眾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裁決。 資料圖片 圖②:廣東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召開案件調查會,核實案件的相關情況。 資料圖片 數據來源: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 |
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提出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行政預防調處化解體系,不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加強和規范行政應訴工作。
近年來,各地各部門不斷加強行政復議工作,司法機關著力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建立完善行政爭議多元調處化解機制,大力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行政復議結果形成制度成果
“受疫情影響,我們企業經營很困難。現在又被取消了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要補繳因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減免的稅費就高達幾百萬元……”廣州某公司負責人張女士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時,向工作人員說道。
原來,該公司此前被評定為高新技術企業,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但在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查中,廣東省科技廳等部門認定該公司研發費用占比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要求,作出取消該公司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決定。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廣東省人民政府受理該案件后,準確認定廣州某公司在申報高新技術企業時,數據填報確實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要求的事實。隨后,廣東省政府相關部門與該公司面對面交流,向該公司就案件事實及法律政策的適用問題及時進行解釋說明,消除了該公司的對立情緒和對相關政策實施的困惑。同時,考慮公司實際困難,積極幫助該公司參加新一輪高新技術企業評審。最終,該公司撤回了復議申請,同時,經專家評審,該公司符合評定條件,將于近期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我們在處理該復議案件時發現,在此類授益行政行為撤銷的實踐中,廣東省確實存在制度不完善、執行標準不統一等客觀問題。”廣東省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說,“我們堅持將‘當下治’和‘長久立’結合起來,力求解決復議中發現的制度問題。”
于是,廣東省政府結合高新企業政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授益行為撤銷制度不完善等普遍性問題,立刻與涉案行為的行政主管部門廣東省科技廳共同研究。隨后,廣東省科技廳組織力量全面梳理辦理高新技術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科技獎勵等行政確認行為中的程序風險點,制定了相應的工作規范和相關法律文件的文書模板。
“近年來,行政復議的作用越發凸顯。”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朱淑娣說,“一方面,復議實現了行政糾錯,維護了公民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不少復議實現了轉化,復議結果在政策和法律層面固化,形成制度成果,推動了政府的法治建設。”
僅在2020年,各級行政復議機關針對行政復議案件中反映出的共性問題,就下發行政復議意見書、建議書4726份,責令有關行政機關限期改正,有力推動了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意識、能力的提升。
司法助力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
上海市徐匯區某路口,人來人往,車水馬龍。
“原來禁令標志設在環形車道入口處后方約15米,車輛進入環形路之前很難看見。”一位市民指著車道上方的禁止直行(公交除外)禁令標志說,“現在有了這個位置合理又醒目的標志,司機能及時看到,避免違章。”
這一改變,起源于上海法院對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的探索。
上海市民曹某某駕駛汽車因違反道路的禁令標志,被徐匯交警支隊處以罰款200元并計3分的行政處罰。曹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禁令標志設置位置不清晰,要求對行政處罰決定予以撤銷。
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曹某某上訴至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合議庭結合現場照片、視頻資料等證據,認定上訴人就禁令標志設置所提的異議,確有合理性。其后,為推進協調化解工作,上海三中院委托上海市行政爭議多元調解聯合中心調解員、退休資深法官參與調解。
經過反復溝通、調處,徐匯交警支隊認可處罰時禁令標志的設置位置不夠醒目,表達了和解意愿,曹某某表示同意。在徐匯交警支隊退還了罰款后,曹某某向法院申請撤回上訴和原審起訴,本案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
“法院審理后,不僅促成雙方達成和解,還追根溯源,推動了該禁令標志設置方式和位置的調整,有效防止了潛在行政爭議的產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
司法機關促使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不只體現在審判環節。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指出,行政檢察有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維護社會關系和諧穩定的功能與作用。
“為著力解決行政案件‘程序空轉’、得不到實體審理、行政爭議得不到實質化解等問題,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全國檢察機關開展了‘加強行政檢察監督促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專項活動。”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楊春雷說,“全國檢察機關綜合運用監督糾正、促成和解、司法救助等方式,共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6300余件。”
楊某是云南某縣的花農,其租賃的花地由于附近市政道路建設成為洼地,無法排水,無法種植花卉。于是,楊某提起行政訴訟,訴請確認該縣政府行政行為違法,并賠償其損失。昆明鐵路運輸中級人民法院駁回起訴。其后二審仍維持原裁定。
隨后,楊某向云南省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受理案件后查明,縣政府是本案適格被告;楊某起訴修路造成損害的事實確實存在。法院裁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應當提請抗訴。
“可只是抗訴,還不能使該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云南省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說。
考慮到楊某提起行政訴訟的實質訴求是獲得補償,為使補償數額有據可依,云南省檢察院參考云南省農業科學院花卉所出具的《2013年—2014年百合種植收益情況調查》明晰科學合理的標準。
云南省、昆明市和該縣三級檢察院一體化辦案,先后與雙方當事人11次面對面溝通、協商。不久,當事人所在的縣級檢察院組織召開聽證會,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簽訂《補償協議書》,楊某拿到補償款,當場撤回監督申請。
“本案中,檢察長帶頭辦案,通過卓有成效的調查核實查明事實,促成雙方達成補償協議,促使了持續6年的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最高人民檢察院相關部門負責人說。
健全行政爭議調解機制
走進北京市順義區行政調解委員會,迎面就是綜合服務受理窗口,來辦事的群眾有序等候。
“近年來,順義區創新行政調解體制,綜合運用行政調解、行業協調等多種方式化解行政爭議。而行政調解委員會就是其中的范例。” 順義區司法局局長王雪巖說,“順義區行政調解委員會成立于2018年,至今成功調解行政糾紛638件。”
這邊介紹情況,那邊調解委員會工作人員忙著處理調解行政爭議案件。
“我沒有闖紅燈。”拿著闖紅燈的罰單,北京順義區司機張某的臉上寫滿了不服氣。
張某隨即來到了順義區行政調解委員會反映自己和交管部門的爭議。順義區行政調解委員會第一時間組織張某和交管部門到案件現場調解。
“你看,肉眼看上去,可能產生車還沒有過線的錯覺,可從電子檢測上看,已經過線了,應判定為闖紅燈。”在行政調解委員會的建議下,交警現場模擬,讓張某充分了解了電子系統檢測與肉眼觀察可能存在的差異。
隨后,經過進一步的耐心勸說,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張某接受處罰,交管部門表示將進一步規范執法程序。
張某與交管部門之間的“誤解”得以化解,是順義區行政調解組織高效運轉的實例。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全國各地行政爭議調解組織紛紛建立,行政爭議調解機制越發完善。福建泉州先行先試,在鄉鎮全面建立行政爭議調解中心,“七所八站”工作人員入駐中心,形成行政調解工作合力;山東、遼寧、江西等地還依托法院建立行政爭議調處中心,訴調對接化解行政爭議。
“近年來,各地創新運用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進一步完善行政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在全國范圍內推動建立行政爭議調解中心,合力推進行政爭議訴源治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青斌說,“下一步,要從法律和制度層面,加強行政爭議調解機構的管理與引導,明確其權責義務,使其不缺位不越位,更好助力法治政府建設。”
《 人民日報 》( 2021年09月02日 19 版)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行政 爭議 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