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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中國婦女人權事業的新起點
婦女的地位體現了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一個國家的婦女權益狀況可以反映其人權保障的整體水平。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出發,就維護婦女權益、促進婦女全面發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婦女權益是基本人權”“要把保障婦女權益系統納入法律法規,上升為國家意志,內化為社會行為規范”,為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指明了方向。
2021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在經過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并作了相應修改之后,2022年4月18日,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
現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是1992年由七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2005年通過了修正案,2018年又進行了第二次修正。本次全面修訂,是落實《中國婦女發展綱要(2021—2030年)》的一個重要目標,并且與《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21—2025)》中保障婦女權益的舉措相輔相成。該法實施近30年來,有力促進了婦女權益保障水平的提高,推動了男女平等基本國策深入人心。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婦女權益保障工作面臨新情況新問題新挑戰,諸如生育政策調整后的就業性別歧視加劇、農村婦女財產權益保障有待加強等,需要法律及時回應。因此,本次修法既是為了及時回應時代要求,立足我國國情,總結以往的實踐經驗,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婦女權益保障制度,也是為了將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論述和黨中央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決策部署轉化為法律的具體規定,以促進我國婦女的全面發展和對各項人權的全面享有。
首先,本次修法過程是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生動實踐。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1月22日,全國人大法工委在中國人大網公布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共有85221位網民提出了423719條意見,收到近300封群眾來信。其間,全國各地多個基層立法聯系點還召開了修訂草案的征詢意見座談會,廣泛征求基層群眾的意見。社會公眾的意見建議主要包括:完善教育、就業等各領域的男女平等制度,保障女職工在懷孕、生育期間的休息休假權益,及時發現、有效防止拐賣婦女等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等。在認真研究和充分吸收社會公眾意見以及其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二次審議稿進一步作了相應的修改完善。
其次,修訂草案體現了中國特色的婦女權益保障制度。近年來,黨和國家陸續出臺了多個旨在加強婦女權益保障的規范性文件,各地在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積極探索新機制新方法,回應社會關切,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此次修法將適應中國的現實需要、實踐證明行之有效、各方面認識比較一致的措施及時轉化為法律規范。修訂草案增設了中國特色的法律政策男女平等評估機制。實踐中,31個省(區、市)都已經建立了法規政策男女平等評估機制,積累了多樣化的地方經驗,有的已經寫入地方立法。修訂草案將這一制度上升為人大立法,有利于從源頭消除婦女歧視,促進男女性別平等。進一步強化了婦聯的角色,比如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建議,積極參與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等。草案創設了多個中國特色的婦女權益救濟機制,比如各級婦兒工委可以提出督促處理意見、開通全國統一的婦女維權服務熱線、婦女權益保障檢察公益訴訟制度、支持起訴制度等新救濟途徑。這些機制進一步細化、強化了法律救濟和法律責任,增強了法律的剛性。二審草案將“法律救濟與法律責任”拆分為“救濟措施”和“法律責任”兩章,體現了更加重視對受害人救濟的權利本位的立法理念。草案還完善了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權益受侵害時的救濟途徑,增加了實施就業性別歧視、未采取性騷擾預防和制止措施的法律責任等。
第三,修訂草案強調對婦女就業平等權以及財產權益的重視。促進男女平等的關鍵手段是保障婦女的經濟權利,提高婦女在社會和家庭的經濟地位。本次修訂草案強調保護婦女的就業平等權和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等財產權益,以保障婦女參與和共享發展成果。此次修法的一個重點是就業性別歧視問題。對就業性別歧視的認定一直缺乏明確規定,實踐中矛盾爭議頗多,修訂草案明確列舉了性別歧視的主要情形,便于識別和處罰,還通過勞動保障監察、工會與婦女聯合會依法監督等完善了救濟渠道。而二審草案根據公眾意見,進一步預防和消除生育歧視,明確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草案還特別針對平臺用工明確規定參照適用本法規定,彌補了目前互聯網用工還無法完全適用勞動法的漏洞,體現了權利本位的立法理念,增強了新形勢下對婦女工作權的全方位保護。對于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草案增加了保護措施,明確基層人民政府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中侵害婦女權益的內容予以糾正的責任,更好保護了農村婦女的經濟權利,也有利于縮小城鄉婦女權益享有水平的差距。草案還細化了民法典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增加了財產權屬登記、離婚訴訟期間共同財產查詢、離婚時家務勞動經濟補償等規定,加強了對婦女財產權的保護,并以法律形式認可了家務照料勞動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體現了先進的性別理念。
第四,修訂草案強調對婦女人身權和人格權的重點保障。針對近些年來出現的一些侵害婦女權益的新現象新趨勢,修訂草案回應時代挑戰和現實需求,對婦女生命權、健康權和隱私權給予重點保障。一審草案將原來的章名“人身權利”修改為“人格權益”,擴大了婦女權益的保障范圍,豐富了保障內容。而二審草案在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更進一步,將第六章“人格權益”前移作為第三章,將章名修改為“人身和人格權益”,更加突出了對婦女人身權和人格權的保障。草案將婦女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分別保護,概念更清晰,重點更突出,也符合國際人權法的權利體系。此外,還擴大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增加了建立婦女健康服務體系、建設滿足婦女基本需要的設施等新內容。草案完善了對性騷擾的規制,解決了性騷擾認定難問題,用列舉的方式明確性騷擾的主要表現形式,便于識別和界定。規定受害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完善了對性騷擾受害人的救濟渠道。草案還明確規定了學校和用人單位作為責任主體的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義務和工作制度,并專門規定互聯網平臺同樣適用此項規定,避免了處理平臺用工中的性騷擾無法可依的情況。在征求公眾意見后,二審草案增設了對拐賣綁架婦女的侵害行為的強制報告和排查制度。增加了學校入職查詢制度,發現求職人員或志愿者、社會工作者等有性侵害、性騷擾等違法犯罪記錄的,不得錄用或者引入,有效預防學校發生對未成年女性的性騷擾、性侵害。結合婦女特點和實踐中出現的案例,草案新設條款要求充分尊重婦女對自己身體和健康的自主權,尊重孕產婦本人意愿。針對新冠疫情中個別地方對婦女的特殊需求未給予重視的情況,草案增加了相關條款,要求國家在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和社會救助時,應當考慮女性衛生用品以及母嬰用品的需求。
總的來說,本次修法體現了我國以全過程人民民主的方式,進一步優化了促進男女平等的基礎性制度設計,完善了婦女權益保障的內容,提升了婦女權益保障水平,為婦女全面發展創造了更好的環境,也意味著我國婦女的人權保障以及整體的人權保障水平將邁向一個新的高度。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人權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 人民日報 》( 2022年05月06日 11 版)
編輯:羅文
關鍵詞:婦女 權益 保障 女權 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