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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政治協商工作更加科學規范
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第一次完整深刻論述了必須堅持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根本制度是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中起頂層決定性、全域覆蓋性、全局指導性作用的制度,如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制度是指通過貫徹和體現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的基本原則,對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等發揮重大作用的制度,如體現在政治領域,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等三大基本政治制度。重要制度是指由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派生而來的、國家治理各領域各方面各環節的具體的主體性制度。它包括我國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文化體制、社會體制、生態文明體制和黨的建設制度等內容。
基于上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劃分類型,《中國共產黨政治協商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頒布是中國共產黨在政治協商領域推進重要制度建設的重大舉措,是中共十八大以來中國共產黨在重要制度建設領域的重大成就之一。進入新時代以來,中國共產黨在政治協商領域進行了廣泛全面的制度創新,政治協商實踐豐富生動,政治協商工作的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日益成熟完善。
《條例》是我國政治協商工作領域的集大成:明確了政治協商的概念、原則、對象、內容和基本方式;建立了政治協商活動籌備、開展、成果運用、反饋和保障機制等工作完整過程,生動鮮明地體現了全過程人民民主;加強了黨對政治協商工作的全面領導,明確了地方黨委、黨委統戰部和政協黨組在政治協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總而言之,《條例》全面總結了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新時代以來政治協商工作的重大成就。
《條例》在總結過往制度建設成就的基礎上,突出了黨對政治協商工作的全面領導,第一條即開宗明義:“為了加強黨對政治協商工作的領導。”理順了政黨協商與人民政協政治協商的關系,明確提出了政黨協商和人民政協政治協商的主要內容。明確了政治協商的反饋和保障機制,建立了完整的政治協商工作鏈條。《條例》指出,“黨委辦公廳(室)會同黨委統戰部梳理匯總政黨協商意見,視情交付有關部門研究辦理,辦理情況按照規定反饋同級民主黨派組織、無黨派代表人士。”人民政協政治協商中,“黨委和政府負責同志對有關部門落實協商成果有明確要求的,黨委和政府辦公廳(室)應當加強督促檢查,并將落實情況抄送同級政協辦公廳(室)。”把人民政協政治協商成果納入了督促檢查范疇。
(作者系復旦大學副教授)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政治協商 制度 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