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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重要渠道的政治基礎探析
二、 民主協商是
人民政協的重要原則
協商,是指協調、商議以至達成共識。協商精神在中國傳統政治文化中源遠流長。古代政治提倡“和而不同”、“政通人和”,講究“兼容并包”、“求同存異”。這些理念對中國現代民主政治,特別是人民政協的創建和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召開,標志著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建立,這使協商精神在中國現代民主制度中得以正式體現。周恩來把協商作為新民主的一個重要特點給予肯定。他指出:“新民主主義的議事精神不在于最后的表決,主要是在于事前的協商和反復的討論。”“協商這兩個字非常好,就包括這個新民主的精神”。協商不僅是人民政協開展工作的重要理念,也是人民政協存在的重要依據。早在1949年政協會議召開前,周恩來就曾對政協代表說明:普選以前,政協代行人大職權,普選以后政協全體會議不再代行人大職權,“但是它仍以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存在,國家的大政方針,仍要經過人民政協協商。”195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后,毛澤東專門召開黨派座談會,闡述人民政協作為各黨派的協商機關存在的必要性。周恩來還進一步提出,在政協任職必須具備一個前提條件,就是要學會民主協商,善于運用民主協商的方式解決問題、開展工作。
改革開放以來,民主協商依然是人民政協開展活動、發揮作用最為顯著、最為集中的重要方式。人民政協的首要職能是發揮統一戰線組織內部的政治協商,鄧小平強調:“中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繼續需要政協就有關國家大政方針、政治生活和四個現代化建設中的各項社會經濟問題,進行協商、討論,實行互相監督,發揮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作用。”協商作為人民政協發揮民主作用的重要方式,2006年在《中共中央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中得以集中體現。文件將政協的協商與人大的選舉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賦予其更加重要的使命。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人民政協 協商 民主 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