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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了運用法治方式推進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準入條件,激發社會投資活力,依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修改公司法的決定,落實《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關于注冊資本實繳登記改為認繳登記、年度檢驗驗照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以及完善信用約束機制的內容,國務院對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
一、 對2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附件1)
二、 對8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決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
2.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
附件1
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
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1987年12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88年1月1日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
二、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1997年9月2日國務院批準,1997年9月29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
附件2
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
一、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九條第五項;將第九項改為第八項,修改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刪去第十三條中的“和實收資本”。
(三)第十四條修改為:“股東的出資方式應當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但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四)刪去第二十條第二款第四項、第五項和第三款。
(五)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四項、第五項;將第三款修改為:“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及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六)刪去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七)刪去第三十二條。
(八)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九)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公司登記機關應當將公司登記、備案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十)刪去第九章。
(十一)第十章改為第九章,標題修改為:“年度報告公示、證照和檔案管理”。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八條:“公司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以及監督檢查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十三)第六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第六十七條改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營業執照正本、副本樣式,電子營業執照標準以及公司登記的有關重要文書格式或者表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十五)刪去第七十六條。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國務院 廢止 修改 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