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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二、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ㄒ唬┑诎苏碌臉祟}修改為:“公示和證照管理”。
(二)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將企業法人登記、備案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ㄈ┑诙臈l修改為:“企業法人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登記主管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以及監督檢查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ㄋ模┑诙鍡l第三款修改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賣。”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ㄎ澹﹦h去第二十六條中的“年度檢驗”和“年檢費”。
?。┑谌畻l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不按照規定辦理注銷登記的”。第四項修改為:“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賣《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的”。
三、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作出修改
第十三條第四項修改為:“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出資繳付期限、股權轉讓的規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
四、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作出修改
第十三條第四項修改為:“合作企業的投資總額,注冊資本,合作各方認繳出資額、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的方式、期限”。
五、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作出修改
?。ㄒ唬┑谑鍡l第三項修改為:“投資總額、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
?。ǘ┑诙畻l第二款修改為:“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有關規定。”
?。ㄈ﹦h去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四)第三十條修改為:“外國投資者繳付出資的期限應當在設立外資企業申請書和外資企業章程中載明。”
(五)刪去第三十一條。
(六)刪去第三十二條。
六、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ㄒ唬┑诹碌臉祟}修改為:“公示和證照管理”。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一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將合伙企業登記、備案信息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三)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合伙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年度報告公示的內容以及監督檢查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四)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ㄎ澹﹦h去第四十二條。
?。﹦h去第四十三條。
七、 對《個體工商戶條例》作出修改
(一)第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ǘ┑谑臈l修改為:“個體工商戶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記機關報送年度報告。
“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其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ㄈ┰黾右粭l作為第十五條:“登記機關將未按照規定履行年度報告義務的個體工商戶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向社會公示。”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六條:“登記機關接收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和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ㄎ澹﹦h去第二十三條。
八、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作出修改
(一)第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ǘ┑谑艞l修改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登記文書格式,營業執照的正本、副本樣式以及電子營業執照標準,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ㄈ┰黾右粭l作為第三十二條:“建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辦法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此外,對相關行政法規的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國務院 廢止 修改 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