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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男子涉兇殺疑案鳴冤16年 警方被指逼供(圖)
硬傷
辯護人認為,通過一名辦案民警寫的材料可推斷,劉吉強2月17日和18日的有罪口供是后來補的。
劉吉強究竟有無作案時間?指控其殺人的證據鏈是否確鑿?
前后多份判決書顯示,法院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方起訴的內容完全一致:“劉吉強于2月14日下午5時30分許,到其女友被害人郭紅宇家。二人因瑣事發生爭吵,繼而廝打,劉頓生殺人之念,持菜刀照郭頭頂部連砍數刀。接著,劉又用手掐郭的頸部,用電線勒住郭的脖子,用菜刀割破郭的雙眼,當即將郭殺死。作案后,劉從郭的皮包內拿走BP機一部、人民幣200元及通訊本一個,用水沖洗破壞現場后逃離。”
據法醫鑒定,郭死亡時間是2月14日20時左右,而判決書采信郭家樓下住戶證言認為,死亡時間在當天17時44分左右。
劉的辯護人稱,不管是作案時間還是作案細節,證據鏈存多處硬傷。京華時報記者梳理卷宗發現,此案證據確有多處疑點難以解釋。
首先,直接證人沒有人能證明劉吉強事發時在郭家出現過,現場勘查筆錄中,也沒有記載發現毛發、血液、指紋等直接物證,卷宗里面也沒有出現過指紋或DNA比對鑒定。
當天19時左右,劉吉強與張麗見面,18點50分用手機傳過張麗,18點21分也傳過郭紅宇,但手機卻無傳呼記錄。劉吉強的辯護人認為,18點21分那次,劉吉強應該是用家里的座機傳的,符合其無罪口供所述。
郭家居民樓,西行300米為琿春街,南行500米為解放大路,北行300米為光華路,東行500米為南京街。
辯護人曾多次模擬推演,最終得出劉吉強沒有作案時間的結論:“從18點10分到劉吉強在家打電話的18點21分,只有11分鐘。劉家和郭家相距2公里多,如果劉吉強殺人后,用盆接水沖洗現場,擦被害人臉及床、墻、門、沙發等血跡,然后翻動辦公桌抽屜,閉燈,下樓,走300到500米到主干道打出租車回自己家,再上樓開門,拿起電話,最快也要20分鐘,不可能是11分鐘完成上述一系列動作。”
現場勘查筆錄記載,案發及被害人死亡地點在西南室郭父辦公室,而劉供述作案地點是在東北室郭紅宇房間。
郭家只有一部座機電話。勘查筆錄記載,電話在辦公桌上,而劉供述,郭當時在自己房間打電話。
此外,劉吉強被認為是郭紅宇的男朋友,但郭紅宇母親和郭的另一朋友及于某輝的父親均證實,于某輝和郭紅宇當時正處對象。案發后,公安機關始終未找到于某輝。
有的證據則指向警方偽造口供。
案卷中,辦案刑警邱斌當年2月20日寫的《工作所見》稱:2月18日下午,他被領導指派看押劉吉強,“在與劉閑談時,劉突然問我,聽說人被殺后,公安局能從死者眼內獲取兇手的影像?我馬上聯想到郭紅宇死后,尸體雙眼被銳器破壞這一特殊細節,意識到劉在向我刺探案情,就對劉說:我當警察之前,都不知道有這樣的技術手段。劉又問我:這個技術手段,吉林市公安局能做不?我就騙劉說:吉林市做不了,得拿到省廳才能做!劉又說:那趕快到省里做吧,兇手的影像出來就知道不是我了。我馬上將這一情況向領導做了匯報。”
劉吉強所說與邱斌所述不符。他稱,邱斌誘導他說“郭死的挺慘,眼睛還睜著”,所以他才問,能否從眼中所留影像查找兇手。
卷宗顯示,邱斌所稱的對話時間是2月18日下午,而在2月17日和2月18日(12時55分到16時整)的兩份訊問筆錄,劉吉強已兩次完整供述作案經過,包括砍傷郭的眼睛的細節。而警方的通訊稿,則稱“經過七晝夜奮戰,劉吉強于2月22日供認”。
“如果兩份筆錄真實,邱斌就不可能有上述證言,也不會將審訊說成是閑談。”楊玉波指出,只有一種可能,兩份口供是刑訊逼供后補做的,是假的,“劉不知道郭是如何被害的,他希望通過偵查手段抓捕真兇,洗清自己。”
楊玉波分析:“如果真是劉吉強干的,作案手段如此殘忍,在當時的司法環境下,根本就不可能留活口。”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吉林男子鳴冤16年 吉林 涉嫌兇殺 兇殺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