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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預算法”為地方債“開明渠、堵暗道”
跨越三屆人大,歷經四審,有著“經濟憲法”之稱的預算法完成了20年來首次大修。
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預算法的規定,對全口徑預算、地方債務、專項轉移支付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并將于20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此次修法最為引起關注的方面集中于地方債務:賦予地方適度舉債權,對地方債實施分類管理和規模控制,厘清政府和企業的責任并公開政府資產負債表。這是從法律上首次允許地方政府有條件地舉債,也被認為是本次修法的最大突破。
“過去地方政府發債,潛規則替代明規則是既定事實,地方政府的負債余額絕大部分是隱形負債,規范性、透明度不足,無從知道債務風險如何發生,更談不上防范。”全國政協委員、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原所長賈康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新修訂的預算法允許地方在一定條件下自發債,讓其陽光化,更利于控制地方債風險。
地方政府發債“開閘”
我國現行預算法誕生于1994年財稅體制改革之際,迄今已有20年。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并滿足財稅體制改革的需要,在預算法實施10年后的2004年,全國人大便啟動了預算法的修訂工作。從那時起,地方政府舉債權限就一直是預算法修改中備受關注的焦點。
按照現行預算法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
不過,這個規定并不能阻擋地方政府變相發債的腳步。特別是近幾年,地方政府債務規模迅速上升。
根據國家審計署公布的數據,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108859.17億元,負有擔保責任的債務26655.77億元,可能承擔一定救助責任的債務43393.72億元,三類地方政府性債務總額接近18萬億元。與2011年的審計結果相比,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余額增加38679.54億元,年均增長19.97%,其中,省級、市級、縣級年均分別增長14.41%、17.36%和26.59%。
“近幾年,隨著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的負債規模急劇膨脹,地方政府舉債居高不下,部分地方政府一方面靠借新債還舊債,另一方面依靠賣地收入償還。”經濟學家趙曉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但由于內需不足,如果靠借新還舊的地方債務規模繼續擴大,即使進一步加大減稅等刺激需求政策的力度,也不會有效改善內需不足的狀況,這顯然已經不能適應地方債管理的現狀。
2011年12月,預算法修訂的初審稿遞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初審稿賦予地方政府舉債的權力。
當年,部分省市首次試點自主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相比由中央政府代發,地方的自主權更大,但發債額度仍然由中央政府控制。
但不久之后,二審卻又再次將地方發債的“閘門”關閉。2012年6月份上會的二審稿恢復了原預算法的規定:地方政府“不列赤字”,“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最終經過2014年4月份上會的三審稿的過渡,8月25日上會的四審稿基本延續了三審稿的規定,終于又回歸至一審稿的方向上。
賈康認為,新預算法中關于地方債管理的規定,意味著地方債管理在法律層面的轉變,體現為從一句話到一個體系的擴充,“這為地方債管理搭起制度框架,有助于地方政府嘗試有償融資渠道建設,保持地方政府財力的穩定性。”
編輯:羅韋
關鍵詞:地方 地方政府 預算法 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