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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奸殺”蒙冤入獄18年 獲150萬國家賠償(圖)

2015年02月11日 09:28 | 作者:劉珍妮 尹亞飛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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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冤

  “判個別的罪,槍崩了我吧”

  恨和怕,占據了王本余失去自由的20年。

  他恨李彥明,更恨自己的“引狼入室”。

  1994年,40歲的王本余在包頭打工,在火車站附近蹬三輪,養活7歲的養女小華。

  老實本分,不敢招惹是非。同行拉趟活要6元,王本余要5元,同行上來就扇了他兩巴掌,他不敢還手。

  當時20多歲的李彥明替他出頭,王本余覺得這小伙兒“仗義”,見李沒住處,就把他招進了自己5平米的出租屋。

  1994年12月15日晚,王本余拉完活回家。一進門,李彥明就拉住他,神情緊張,“王哥,我殺了個小女孩。”王本余蒙了,屋里裝香蕉的大筐里,露出半個花衣服的肩膀。

  “你要報警,我就殺了你和你閨女。”

  王本余說,這句話讓他腿軟,緊接著李彥明又雙膝跪地,“求我幫他把人埋了。”怕女兒小華出事,王本余答應了。

  第二天,李彥明跑了,警察來了。有人曾指認,女孩在王本余家門口,被一個叔叔叫進屋吃糖。

  在審訊室,王本余跟警察說了無數次“冤枉”,“我說兇手是李彥明,給了警察地址,還帶他們找到尸體,但就是沒人信。”

  “四川四川,你犯的啥?”在看守所,祖籍成了王本余的外號。

  “他們說我強奸殺人。”后半句“我是被冤枉的”還沒說出口,號兒里的人就抬起食指,“你死定了。”

  同監舍的人后來喊他“強奸犯”,王本余沖過去想打人,可心里又怕,忍了。

  “強奸殺人”,在王本余眼里是死不足惜的罪,沒有活路,還得背一世罵名。

  有一次,他把心一橫,跟警察說,“你們判我個別的罪,槍崩了我吧。”

  1996年11月,法院宣判后,他回到了看守所。

  “四川四川,你判了啥。”一墻之隔有人問。

  “死緩!”王本余比哪次說話聲都大。

  “四川,你怕死,騙人呢。”

  “不信你看,我胳膊上沒手銬!”他把手舉過墻上的鐵窗。

  里面的人都知道規律:“審判完,死刑犯手上都會戴銬子,不是死刑的只戴腳鐐。”

  王本余琢磨,既然活著,就得鳴冤。

  茍活

  給獄友端屎端尿掙分減刑

  在內蒙古第五監獄,王本余寫過三次申訴,投進檢察院在監獄專設的信箱。

  4個月后,五監所在地伊克昭盟(鄂爾多斯市舊稱)檢察院來人提審了,只給了一個答復:“你在包頭出的事兒,我們沒管轄權。”

  王本余后來從獄警那知道,他寫申訴的事被看作“不安心改造”,減刑受了影響。

  他不敢再寫申訴信了。“早點活著出去才能伸冤。”他盼著減刑,無期、有期……勞改掙分爭功是唯一的希望。

  在五監,30分等于1個功,3個功可以減刑一年。

  他的任務是編筐筐,編夠造價132元的筐筐,一個月能拿4分。

  王本余手腳慢,有時編不夠132元。他求幺妹給他打點錢,拿錢換上一箱方便面,從獄友那換筐補數。

  王本余挑最臟最累的活干。獄警找人護理癱瘓的犯人,獄友沒人愿意干,王本余愿意,端屎端尿地伺候著,喂著飯,挨著罵;申請種地,天不亮起床,手上的血泡不敢擠,戴著幾層手套干活,晚上還是滲出血來。

  他還害怕生病影響掙分,為此養成鍛煉的習慣。每天4點半,他爬出鋪位,在監舍過道上光著腳丫大步走,“穿鞋影響別人休息,惹來麻煩不好減刑。”

  在監獄里一天天老去,他的記性越來越差了,怕忘了伸冤的事,每天晚上,別人去看電視,他不去,坐鋪上回憶1994年的事,一遍一遍地寫,把寫好的信紙掖在褥子底下。

  1999年年底,王本余被減刑為無期;2001年下半年,又減為有期徒刑19年。

  有期徒刑的12年間,王本余減了6次刑,加起來共7年4個月。

  如果沒有意外,他會在2013年8月23日服刑期滿。

  2012年7月的一天,上午10點多,王本余正在監舍里護理病人,突然有獄警讓他去辦公室。

  辦公室里,坐著4名北京警察。

  “你認不認識李彥明?”警察拿出兩頁紙的照片讓他指認。

  “認得認得。”王本余一眼認出第一張照片,“平頭、眼神里有點邪氣,就是李彥明。”

  “我有冤情啊。”王本余等到了希望。

  3個多小時的問話,王本余把當年誰都不相信的經過全講了一遍。走出監獄辦公室,獄警告訴他,“你的案子可能有轉機。”

  2012年2月13日,李彥明因涉及一樁在北京大紅門的殺人案被捕。他供出曾在包頭和王本余合住時,殺了一名小女孩。

  2013年7月22日,在服刑期滿還差一個月時,王本余出獄了。

  同年9月法院再審認定,原審判決認定王本余犯故意殺人罪和奸淫幼女罪不成立,但王本余在李彥明告知其殺人后,仍然幫助李彥明拋棄尸體,構成包庇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刑罰已執行完畢。

編輯:牟宗娜

關鍵詞:男子蒙冤入獄18年 奸殺 150萬國家賠償 川版趙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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