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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穿囚服受審彰顯了啥
原標題:黃春景:禁止被告穿囚服受審彰顯司法進步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提出,彰顯現代司法文明,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馬甲、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2月26日新華網)
禁止被告穿囚服受審,有利于去除對被告人“犯罪化標簽”,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實現控辯雙方平等,切實保障被告人人權,這是法治建設的又一實質性進步之舉。長期以來,被告人只是受拷問與審訊的對象,毫無訴訟權利可言。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把“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作為在歷史新起點上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任務,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最高法這次出臺禁止被告穿囚服受審規定,不僅推進了法治中國建設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還順應了廣大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為民的新期待。
在以往的庭審中,目光所及的被告人穿著印有看守所名稱、編號的囚服,大多數被告人戴著手銬進入法庭,還有不少被告人帶著腳鐐出庭受審,坐在“低柵欄”中受審,一些男性被告人被剃光頭。這樣的庭審很難說公平公正,相應就難以保證審判質量,最終傷害的還是司法公信力。因為類似于這些做法,往往給出庭被告人貼上了“犯罪化標簽”,是有罪推定理念的外在表現,這種現象不符合司法改革的趨勢和現代法治文明。
其實,早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就曾聯合下發《關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要求在法庭審判活動中,原則上不得讓被告人以光頭形象參加訴訟。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總則,從立法上突顯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權以及律師辯護權的保障。但在現實中,“有罪推定”的理念仍在司法實踐中屢見不鮮,被告穿囚服受審我們還見得少嗎?
去年,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身著識別服、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這一項制度,深圳在全國率先“吃螃蟹”。被告人出庭受審著裝標準差別化、標簽化的去除,既是對被告人享有合法權利的體現,也是對被告人人格的尊重,是對被告人人權的基本保障。該項制度改革有利于加強現代司法理念,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更是防范冤假錯案的重要理念,這對于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動司法進步起到積極促進作用。
最高法這次出臺禁止被告穿囚服受審規定,在保護人權上走出了難得的一步,必將釋放出多重積極意義。一是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基本公民權利與人格尊嚴。二是有利于保證司法與審判過程中的程序正義,樹立司法公信,維護法律的權威。三是有利于摒棄疑罪從輕的舊觀念,以最大限度地實現控辯平衡,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四是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冤假錯案。此外,此舉還意味著對人權保護制度的進一步強化,相關審判機制的建立和完善,司法制度日趨公正高效權威,凡此種種無不彰顯我國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進步。
編輯:水靈
關鍵詞:禁止被告穿囚服受審 彰顯 司法進步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