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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熱議人販子一律判死刑 分析稱或致被拐兒童陷險境
【業內人士】對于罪行嚴重的人販子應該判處死刑
公安部打拐辦主任陳士渠表示,對罪行嚴重的人販子應當判處死刑,否則不足以震懾此類犯罪。就此話題,陳士渠在接受《廣州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拐賣兒童罪的起刑點就是5年,最高可以判處死刑。并不是說當前我國對人販子的處罰不夠嚴厲,實際上,這些年國家對拐賣兒童的人販子一直都是從重處罰。自己提出這個建議的初衷就是,今后在處罰罪行嚴重的人販子時應多使用死刑。(2015年3月4日《廣州日報》 記者肖歡歡)
有網友們對人販子判處死刑會刺激人販子鋌而走險、威脅到被拐兒童的安全,陳士渠表示,人販子拐賣兒童的初衷是為了經濟利益,而不是威脅其生命安全,所以這一點不用擔心。
【各方共識】當前對買方處罰偏輕
人販子固然可惡,但法律界人士指出,當前對買孩子的買方處罰偏輕,也是拐賣兒童案件多發的重要原因。
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李雪松院長曾偵辦多起拐賣兒童案件。通過對近年來發生在當地的拐賣兒童犯罪案件分析,他認為,人販子之所以猖獗,一是銷路順暢,有較大買方市場。受封建傳統觀念影響,一些人置法律于不顧高價收買兒童,以延續香火或顯示家庭人丁興旺,這就為人販子拐賣兒童提供了市場。二是高額利潤,誘使犯罪分子鋌而走險。三是作案易得手,不易被揭發。拐賣兒童較之拐賣婦女更安全,即便日后兒童被解救也無檢舉揭發的能力,無法指認罪犯和提供證據,從而使犯罪分子可以逃避打擊。
李雪松認為,當前的法律實踐中,對買孩子的人成為打擊盲點。在現實的打拐行動中,對人販子的處罰都比較嚴厲,但對收買者則處罰較輕或者不處罰。這種治標不治本的做法是造成買方市場需求旺盛的一個重要原因。他建議,對于買孩子的一方也應該嚴厲處罰。
全國人大代表王軍也表示,當前對“收買”被拐兒童方面的打擊力度太小。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收養或收留方沒有虐待行為,就可以免于處罰。只有加大了對買方的處罰力度,拐賣兒童的主要渠道和動機就被卡死了,相信拐賣兒童的行為也會減少。
全國政協委員許欽松在今年兩會上提交了“關于打擊拐賣兒童行為”的提案,他建議加快完善立法、增強全民“反拐”“治拐”的意識和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1條第六款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許欽松認為,這一法律規定應該修改。“目前拐賣兒童之所以猖獗,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為買方市場的持續旺盛。買方一般不會受到刑法的懲罰,很多經濟欠發達地區特別是農村地區的家庭,購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沒有后顧之憂。”許欽松說。
編輯:曾珂
關鍵詞:販賣兒童判死刑 人販子一律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