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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中央:志愿服務 亟待法律“護航”

2015年07月03日 09:59 | 作者:民革中央 | 來源:人民政協網—人民政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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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松年:構建志愿服務法治體系時機已成熟

  黨的十八大提出,要“深化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廣泛開展志愿服務”。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要“推動法律服務志愿者隊伍建設”,“加強社會組織立法,規范和引導各類社會組織健康發展”。這些規定是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化建設的要求。

  習近平總書記在過去的一年曾多次給志愿者回信,對志愿服務活動予以充分肯定并提出殷切期望。李克強總理和其他中央領導同志也先后就加快志愿服務立法做出了專門批示。這些指示意見為志愿服務活動的制度化、法治化、現代化發展指明了方向。

  當下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時間點,為保障志愿服務事業的穩定健康發展,建議盡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志愿服務法》,并且建立以此為中心的志愿服務法治化體系,通過制定良善的專門法律法規,促進、保障和規范志愿服務活動,為其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以促進該事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從目前現狀分析,常態化、規范化、專業化日益成為我國志愿服務發展的主要趨勢,這也順應了國際志愿服務事業的發展潮流。在制定我國志愿服務法的過程中,應以促進我國志愿服務發展為前提,以實現志愿服務制度化為導向,以實現法治精細化為目標。我國制定志愿服務法應重點考慮如下因素:

    一、 做好戰略規劃、宏觀指導的頂層設計。在協調指導志愿服務事業發展中,重點在于厘清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志愿服務聯合與協調組織、民政部門以及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構之間的職能劃分、權責邊界及相互之間的協作機制,以構建各負其責、協調統一的指導協調管理體制,并在此基礎上明確指導協調機構,應重點做好志愿服務事業發展的總體規劃,相應的政府部門應當將志愿服務工作納入經濟與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

    二、 厘清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的權利義務。志愿服務立法要厘清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的權利義務關系,讓志愿服務活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志愿服務法中應當規定成為志愿者基本條件、注冊手續、類型特點、權利義務、相應的禁止性規定,還應當規定成立志愿服務組織的條件、登記手續、類型特點、權利義務、相應的禁止性規定。

    三、 完善引領法、促進法、發展法的法律規范。志愿服務法律規范應當覆蓋志愿服務活動的各要素、全過程,以推動志愿服務活動的有序性、規范化開展。根據志愿服務規范化、專業化發展趨勢,結合我國的實踐經驗來制定法律。對于志愿服務的促進措施方面,需涵蓋政府的有關職責、志愿服務激勵措施、志愿回饋機制等內容,以立法方式明確志愿服務激勵促進的措施,在不妨害平等原則的前提下,通過物質與精神兩個層面對志愿者提供一定回饋、獎勵,并希望有關機構提供政策、資金等相應支持,充分體現本法的引領法、促進法、發展法的立法定位與特殊功能。

    四、 形成適應深度開放格局的國際視野和調整機制。隨著志愿服務全球化發展,國際間志愿服務的交流合作日益頻繁,我國志愿服務法也應為此種發展趨勢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使本法能夠適應志愿服務事業前進步伐,滿足急需、適度超前。

  綜上所述,鑒于直接制定法律的時機已經成熟,建議中央盡快做出立法決策,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本法增列入年度立法計劃并主導此項立法。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編輯:孫莉姍

關鍵詞:民革中央 志愿服務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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