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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不再證明“你媽是你媽”:18個證明不該由公安開
1. 居民身份證從15位升至18位后,原號碼不變,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15位升18位,第18位是校驗碼,采用11進制,其中第11個數(shù)(即10)用“×”表示,其由固定公式算出,相關單位可登錄互聯(lián)網自行查詢核對,無需公安機關出具證明。
2. 因非公安機關原因將姓名填錯,如:銀行存單、保險單、學校、單位等檔案中姓名同音不同字,需要證明是同一人的
解釋:造成錯誤的責任主體不是公安派出所,而且派出所也不知情,所以不應出具證明。公民應當?shù)焦C機關,由公證機關來公證證明。
3. 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需要乘機、取款、報名、考試等,需出具居民身份證明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丟失或損壞,公民可以在市(縣、區(qū))局身份證辦證中心補辦身份證,同時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2個工作日即可領取)。公安機關在辦理補辦身份證上沒有附加條件,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4. 持有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等合法證件,要求派出所出具身份信息證明的
解釋: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是公安機關為公民發(fā)放的法定身份證件,派出所無需再出具身份信息證明。
5. 償還能力證明
解釋:居民是否具有償還能力,不在公安派出所掌握情況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6. 生存(健在)、死亡證明
解釋:確定公民生存、死亡是衛(wèi)生防疫部門的責任,應由衛(wèi)生防疫部門負責確定。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7. 親屬關系證明
解釋:家庭成員在戶口登記以外的親屬關系,不在派出所掌握的范圍之內,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證明。
8. 婚姻狀況證明
解釋:民政部門是婚姻的登記機關,婚姻狀況屬于民政部門的責任范疇,公民應到民政部門開取證明。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9. 居民身份證丟失證明
解釋:公安機關對丟失居民身份證的補辦沒有附加任何條件,丟失即刻給予辦理,同時可辦理臨時身份證。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0. 家庭收入狀況證明
解釋:家庭收入情況不屬于派出所工作業(yè)務范疇,派出所屬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應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11. 實際居住地證明
解釋:派出所負責戶口登記,是否實際居住派出所屬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應到實際居住地社區(qū)(村)委員會出具證明即可。
12. 人員失蹤證明
解釋:宣告公民失蹤是人民法院受案范疇,不是派出所的責任范疇,派出所無權證明人員是否失蹤,應向人民法院申請出具證明。
13. 保險事故證明
解釋:保險公司內部有專人負責事故現(xiàn)場勘查,公安派出所無法對現(xiàn)場損失作出核定,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4. 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解釋:違法犯罪記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情況。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政審、調查或企事業(yè)單位重要崗位人員任用需要了解的,應由需要單位派人持有效證件及單位介紹信,到公安派出所給予出具證明。對個人一律不予出具。
15. 各類證件、印章的丟失證明
解釋:公民因各類證件、印章丟失到派出所登記備案的,派出所給予出具報案登記證明,只證明該人曾報過案登記,至于是否丟失派出所不知情,因此,不予出具證明。
16. 非組織行為索取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
解釋: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屬于政審范疇,應由組織出面了解,個人索取屬于非組織行為,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
17. 房產情況證明
解釋:公民房產情況不在公安機關業(yè)務范疇之內,派出所屬于不知情,因此,派出所不予出具證明。應到責任單位房產部門或公證機關索取證明。
18. 本人持招工單位調查表,讓派出所出具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的
解釋:任何勞動者都依法享有平等的就業(yè)和選擇就業(yè)的權利。讓就業(yè)者本人到派出所政審,是對就業(yè)者一種歧視,是違法的。確因工作需要應由組織出面進行外調。因此,派出所對個人持調查表的不予出具證明。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奇葩證明 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