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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暴力性暴力都應納入反家暴法 盡可能多界定“家庭暴力”范圍
原標題:軟暴力、性暴力都應納入“反家暴法”范圍
經過多年醞釀,我國的反家庭暴力立法,終于邁出實質性步伐。日前,其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進入立法程序。27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分組審議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中國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分組審議中,界定何謂“家庭暴力”、相關人員對家庭暴力行為的“強制報告義務”和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申請“人身保護令”這三條,受到委員們的極大關注。
盡可能多界定“家庭暴力”的范圍
草案總則對家庭暴力的施暴方式和施暴對象作出規定:“家庭暴力是指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對家庭成員實施的侵害行為。”
很多與會人員對此條規定發表了意見。中國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多數與會人員建議立法中盡可能地擴大家庭暴力的范圍,對家庭成員的構成做出明確規定。
如車光鐵委員建議,把“恐嚇”定為家庭暴力的一種。“隨著通信方式的發達,實施恐嚇行為的案例明顯增多。從個案處理情況看,有的恐嚇行為未得到及時干預而變成悲劇,有的采取了干預措施,有效預防了極端行為的發生。同時,恐嚇的證據也很容易獲取和掌握。增加恐嚇這一表現形式,可以有效地表明法律對恐嚇等精神暴力的制止態度,更有利于全面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的發生。”
多名與會人員對上述建議表示贊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容永恩表示,恐嚇行為是指通過言語進行貶損、威脅,從而造成受害人內心自卑、恐懼,屬于精神暴力,現實中家庭暴力的案例中時常會有“我要殺了你全家”這樣的恐嚇和威脅。
陳蔚文委員還提出,暴力行為有硬暴力和軟暴力,現在規定為家庭暴力的多是硬暴力。“但是除了這些,還有很多其他形式的軟暴力,用軟暴力折磨一個人是很容易的,比如讓老人挨餓受凍、恐嚇等等,建議法條中盡可能拓寬界定范圍。”
莫文秀委員表示,2001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這一規定可以理解為家庭暴力的施暴對象包括身體、精神和性,作為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建議用列舉和兜底的方式明確規定家庭暴力的施暴方式。”
法條中,對“家庭成員”的界定也得到了與會人員的廣泛關注。
蘇澤林委員建議,應將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界定為“家庭成員以及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系的共同生活人員”。
“今年3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頒布實施的《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中,將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系的共同生活人員納入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因此,反家庭暴力立法應當吸收相關司法文件中的表述,將這種范圍的表述上升為法律規定。”蘇澤林說。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家庭暴力范圍 軟暴力 性暴力 反家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