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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暴力性暴力都應納入反家暴法 盡可能多界定“家庭暴力”范圍
“人身安全保護令”如何發揮作用
草案專設人身安全保護令一章,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同時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主體、申請方式和具體措施以及有效期等。
有人認為,草案中,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主體和執行程序等規定不夠具體全面,實踐中很難落實。建議對裁定的執行主體和執行程序等內容,作進一步細化明確。
如許振超委員提出,草案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為什么要規定‘48小時之內’?有些家庭暴力的報案已經到了派出所,因為警方行動遲緩而釀成悲劇。建議考慮實情,尊重人的生命權。”
符躍蘭委員則建議,增加規定“緊急情況下法院應當做出臨時保護令或口頭保護令”。
王明雯委員還建議,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主體,規定當事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反家暴組織或者婦聯等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此外記者梳理發現,在27日上午的分組審議中,部分與會人員較為一致的觀點還有兩個:一是家庭暴力往往具有長期性和反復性,草案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為6個月,時間有些短,建議為一年或者可以申請續期;二是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家庭暴力施暴者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的處罰太輕,建議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予管制、拘役等刑罰。
“草案應當完善預防和懲治家庭暴力程序方面的規定,保障刑事、民事司法實務中的準確適用,避免成為宣誓性法律。”王明雯說。
本報北京8月27日電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家庭暴力范圍 軟暴力 性暴力 反家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