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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違約“砍單”應加倍賠償
趕上“雙十一”京東搞促銷,消費者徐先生就多買了幾臺電視,沒想到卻被商家以非正常消費行為為由砍單,這讓徐先生非常生氣。京東方面表示,徐先生購買數量超出正常標準,擔心是經銷商大量搶購,是系統自動攔截。律師則認為,商家以此作為砍單理由并不成立,理應遵照合同發貨。(12月3日《北京晨報》)
這事兒,商家的解釋有點強詞奪理。且不說商家沒有資格、也沒有能力判斷買家的購買意圖,就算明知道對方是經銷商在大量搶購,既然人家已經成功下單并且付款,你也應該照單執行。
不允許一個用戶多買、不允許經銷商囤貨,電商可以有言在先。你什么也不說,人家把單下了,錢也交了,你卻咔嚓一下把單砍掉,這于理不通。別說什么這是“系統自動攔截”,系統怎么攔都是人在控制,既然你讓系統這么攔了,就應該提前告訴消費者一聲。
有律師稱,電商之所以敢這么做,是因為違法成本過低。不少消費者被砍單后,嫌與商家理論麻煩,只好作罷。實際情況確實如此,比如新聞中的那位徐先生,雖然被電商砍得一肚子委屈,但現在最大的愿望也只不過是“希望京東可以如約發貨”。
這樣低的訴求,就算能夠得到滿足,對于電商來講也是毫發無損,當然也就起不到懲前毖后的作用,下次可能還會這么干。砍單之后,消費者忍了自己就賺了,消費者不忍的話也只不過按要求正常發貨而已,何樂而不砍?這樣下去,消費者恐怕永遠會處于“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地位。
我們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消費者下了單商家卻單方面找理由不賣,這算不算是欺詐?消費者有沒有理由要求高額賠償?這值得探討。電商“砍單”不能只是“如約發貨”了事,只有增加電商的違法成本,才會讓他們不敢為所欲為。同時,讓消費者在維權的過程中得到更多實惠,也會增加消費者維權的主動性。這樣,才能形成一個良性循環。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電商違約 加倍賠償 京東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