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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考改革意見全文

2015年12月10日 11:12 | 來源:國際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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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嚴格監督問責,保證培訓考試規范廉潔。


17. 健全駕駛培訓監督機制。推廣使用全國統一標準的計算機計時培訓管理系統,建立省級駕駛培訓機構監管平臺,強化對培訓過程動態監管,督促落實培訓內容和學時,確保培訓信息真實有效。推進駕駛培訓機構監管平臺與考試系統聯網對接,實現駕駛培訓與考試信息共享,確保培訓與考試有效銜接。建立學員監督和評價機制,健全駕駛培訓投訴處理制度,暢通電話、網絡等投訴渠道,及時調查、處理并公布結果。(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負責)


18. 完善考試監督機制。推廣使用全國統一的考試評判和監管系統,完善考試音視頻、指紋認證、人像識別、衛星定位系統等監管手段,推行考試全程使用執法記錄儀,實現對考試過程、考試數據實時監控和事后倒查。建立考試監督評價機制,全面推行考試回訪調查、音視頻檔案抽查、舉報投訴核查反饋制度。聘請社會監督員,對考試工作進行監督。(公安部負責)


19. 嚴格違規培訓責任追究。建立違規培訓責任追究和退出機制。發現駕駛培訓機構減少培訓項目和學時、偽造或篡改培訓系統數據、違規發放培訓結業證書的,依法嚴肅查處,直至吊銷經營許可。對駕駛培訓機構及教練員組織或參與考試舞弊、以各種名目向學員索取財物的,依法從重處罰。對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駕駛培訓經營活動的,依法嚴肅查處。(交通運輸部負責)


20. 嚴格違規考試責任追究。凡是駕駛人取得駕駛證后三年內發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負主要以上責任的,倒查考試發證過程,發現考試員有參與偽造考試成績、降低考試標準等違規問題的,取消其考試員資格,終身不得參與駕駛考試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依規查處收受或索取考生財物的違法行為。嚴格考場和考試設備生產銷售企業監管,發現組織或參與考試舞弊、偽造或篡改考試系統數據的,不得繼續使用涉事考場或采購涉事企業考試設備,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公安部等負責)


21. 嚴格執行政府機構不準經辦駕駛培訓機構的規定。嚴格執行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一律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駕駛培訓機構;各地要組織開展集中清理,一旦發現有舉辦或參與舉辦的,要立即要求停辦或退出,確保徹底脫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經營或參與經營駕駛培訓機構。(交通運輸部、公安部等負責)


(六)提升服務水平,便利群眾學駕領證。


22. 保護學員合法權益。推行駕駛培訓服務標準化合同文本,明確學員和駕駛培訓機構雙方權利義務,保護學員合法權益。駕駛培訓費用實行市場調節價。駕駛培訓機構應在服務場所、互聯網等公開費用項目和標準,不得額外收取培訓信息卡費、結業證書費等其他費用。公安機關應按規定收取駕駛許可考試費,嚴格執行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考試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嚴禁增加收費項目,嚴禁提高收費標準,嚴禁附加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23. 完善駕駛人體檢制度。建立駕駛人分類體檢制度,根據準駕車型設定不同的體檢標準,提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要求,簡化、優化小型汽車駕駛人身體檢查項目和方法。進一步規范醫療機構的駕駛人體檢工作。改進老齡駕駛人體檢規定,將每年進行一次身體檢查的起始年齡由60周歲調整為70周歲。對未提交體檢證明被注銷駕駛證的駕駛人,按規定體檢合格后可以恢復駕駛資格。(公安部、衛生計生委負責)


24. 實施駕駛證異地申領和審驗。放開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異地申領限制,考生可以在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學習培訓、報名考試、領取駕駛證,滿足流動人口申領駕駛證需求。允許在全國范圍內異地補換領駕駛證、參加駕駛證審驗、提交體檢證明。(公安部負責)


25. 允許重新申領駕駛證直接考試。駕駛證被注銷等有駕駛經歷的人員,年齡、身體條件等符合重新申領駕駛證法定條件的,可以不經學習直接申請考試,各科目考試合格后予以核發駕駛證,但駕駛證被吊銷或被撤銷的除外。(公安部負責)


26. 逐步放寬殘疾人駕車條件。研究制定單眼視力障礙人員駕車視力檢測標準、上肢殘疾人駕車加裝輔助裝置等規定,適時放寬單眼視力障礙群體、上肢殘疾人申請小型汽車駕駛證的條件。制定殘疾人駕駛培訓大綱和培訓教材,鼓勵有條件的駕駛培訓機構開展殘疾人駕駛培訓。(中國殘聯、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衛生計生委、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分別負責)


27. 提高駕駛證國際認可度。積極推進與其他國家和地區開展駕駛證互認換領工作,逐步擴大駕駛證互認換領范圍,提高我國駕駛證國際認知認可度,滿足我國公民出境駕車需求。(公安部、外交部等負責)

編輯:鞏盼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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