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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馬樂案檢察機關接力抗訴體現監督屬性
新京報快訊(記者邢世偉)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對該院再審的“全國最大老鼠倉案”——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依法對馬樂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913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9120246.98元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記者了解到,該案可謂一波三折,曾引起檢察機關多次抗訴。
2014年1月2日,深圳市檢察院就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案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同年3月24日,深圳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馬樂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1884萬元,同時對其違法所得1883萬余元予以追繳。
4月4日,深圳市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法律適用錯誤,量刑明顯不當,提出抗訴。廣東省檢察院支持抗訴。10月20日,廣東省高級法院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廣東省檢察院認為終審裁定確有錯誤,于11月27日提請最高檢抗訴。12月8日,最高檢檢委會研究該案,認為本案終審裁定法律適用錯誤,導致量刑明顯不當,決定按審判監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
今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相關負責人接受新京報記者采訪時稱,馬樂案從一審到現在歷時將近兩年,三級檢察機關持續接力抗訴,很好的體現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屬性。
該負責人認為,就結果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采納了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糾正了下級人民法院的錯誤判決,明確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的法律適用問題,兩高共同維護了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
此外,該案還有三方面意義:一是從司法層級上,馬樂案是建國以來第一個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開庭審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派員出庭的刑事抗訴案件。兩高直接開庭審理,是兩高司法屬性的真正體現。二是從解釋法律的方式上,以往有具體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明確,都是兩高通過司法解釋予以規定,而這次是最高司法機關通過開庭審理個案,通過判決對具體法律適用問題進行闡釋,具有很好的示范效應。三是馬樂案的改判,對那些企圖通過“老鼠倉”謀利的從業人員是一個警示,司法機關絕不允許“低成本,高收益”成為“老鼠倉”犯罪的專享。
該負責人表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具有嚴重的市場危害性,檢察機關依法打擊“老鼠倉”犯罪,對于維護國家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保證社會經濟穩定大局具有重要意義。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最高檢 馬樂案 老鼠倉 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