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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尋那時的“中國式假日”

2016年02月23日 14:39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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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國在休假制度方面,無論是歷史淵源,還是制度設置,抑或“人性化”的考慮,都頗值得一書。鴉片戰爭之后,西方人大量進入中國,他們每星期休假一天。時間一長,國人逐漸產生了認同感

春節大假歸來,上班族們感受不一。有人說假期“越放越累”,特別春節返鄉,許多時間和精力消耗在奔波途中。有人說假期“越放越不夠用”,并比較了各個國家的做法,得出的結論是歐洲的假期數量多達亞洲國家的1.7倍。不過,人們也許不知道,古代中國在休假制度方面,無論是歷史淵源,還是制度設置,抑或“人性化”的考慮,都頗值得一書。

早在秦漢就有休假制度

公務員的休假制度,在秦漢時期就有了。根據《漢律》,“吏員五日一休沐”。官員每五日當值,就可以休假一天,所謂“休沐”就是休息沐浴的意思。公務人員上了四天的班,第五天要放假回家洗澡更衣,修發刮臉。后來這個制度又有了放寬,《史記》記載:“官員每五日洗沐歸謁親”。可見官員不但可以洗澡休息,還可以回家看望老小,和夫妻團聚。

除了類似周末這樣的休假外,漢代也規定了節慶的假日,冬至、夏至為定例之假。根據《周禮·春官》我們可以知道,周代在夏至祭神,意思是為了消除疫病、荒年、饑餓和死亡。漢代人對于冬至甚為重視,《漢書》中說:“冬至陽氣起,君道長,故賀”。甚至有冬至大如年之說。《后漢書》記載:“冬至前后,君子安身靜體,百官絕事,不聽政,擇吉辰而后省事。”在漢代這兩個節日必須放假,但是放幾天,倒是缺乏明確的記載。

此外,漢代法律還規定了其他臨時的假日,即告假,分為“予告”和“賜告”。“予告”是因為有功,國家依律例準予休假。“賜告”則是因病給予的假期,但是時間不能太長,因為,漢律明確規定,“官二千石者病滿三月當免”。嚴格說起來,“賜告”不是普通的病假。根據漢律,賜告獲得批準的,“準其帶印綬僚屬歸家治病”。換句話說,相當于歸家后仍然帶著“待遇”和隨從,一邊休假還可以一邊辦公。

在史記中享受過這一待遇的人,最著名的莫過于漢高祖劉邦。《史記·高祖本紀》記載:“高祖為亭長時,常告歸之田。”到了三國時,魏隨漢律,規定“吏二千石有予告、賜告。予告者,在官有功最,法所當得者也。賜告者,病滿三月當免,天子優賜,復其告,使得帶印紱,將官屬,歸家治疾也”。到了兩晉,這一制度進一步完善,雖然規定三月當免,但如果天子惜才或恤下,還可以“復其告”,再續“賜告”三個月。

唐代休假制度較為完善

南北朝時期,官員開始編組在夜晚到官署輪流值班,不值班的官員從下午以后就可以回家。由于大部分官員和他們家人住在一起,因此沒有必要每五日作一次短期的休假。到了唐代,隨著政府公務的繁重,假期有所減少。《假寧令》規定,休假制度從五日休息一天改為十日休息一天,稱之為旬假,即每月第十天,第二十天和最后一天,各休假一天。

在唐宋時期,除了常規假日外,政府還規定官員在一些傳統節日、新設的慶祝性節日、宗教性節日享受休假的權利。這些節日按照重要性可分別放假一、三、五、七天不等。據宋代《文昌雜錄》記載:“夏至之日始,百官放假三天。”而像春節和冬至等節日,每次可放假七天,已經相當于今天的黃金周。根據統計,唐代的官員共有53個各類節慶假日。而學生亦有專門的田假和授衣假。宋代共有54個各類節假日。值得一提的是,在這些慶典型假日中,只有18個節假日,官員可以真正自由活動,其余的則可能要出席相應節假日慶典活動,由于這些慶典活動具備了一定的公務屬性,工作量反而增加了,因而官員們也并未由此得到什么好處。

在唐代,婚假、喪假、探親假也已經非常完備。可以說,相當具有人情味。例如今天在許多企事業單位仍未落實的探親假制度,在唐代《假寧令》中即有明文規定。父母在三千里以外,每三年有三十天假期,父母在五百里以外,每五年有十五天假期。婚假三天,兒子行冠禮時,可以再放三天假。子女婚事有九天假,其他親戚結婚則依服制減少到五、三、一天。喪假制度更為完備。中國古代以孝治天下,父母喪事時,文官強制性退職三年,武官強制退職一百天。這一制度又稱為丁憂。親身授業老師去世,則給假三天,以盡哀悼之儀。

元旦取代春節引來滿城風雨

到了元代,唐宋典章基本作廢。旬假、大休都取消了,全年節假日減少到了十六個。到了明清時期,除了父母去世三年服喪假期,前面提到的假期也大多取消。少有的假期也要皇帝特批才能離京。這段時期全年只有三個節日假期,即春節、冬至和皇帝的誕辰。有人說,這種變化既是因為元代和清代統治者來自塞外,不那么重視華夏傳統,更是因為那個時代,朝臣與皇帝之間的關系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皇權至上,視官員為奴,這樣的關系里,官員對于皇帝的義務,遠大于可以獲得的權利——因而休假也被大大消減。

這種狀況直到鴉片戰爭之后才有所改變。當時,西方人大量進入中國,他們每星期休假一天。時間一長,國人逐漸產生了認同感。到了1910年,清朝政府在上層基本上實現了星期天公休的制度。然而,新的假期也帶來了人們的不適。其中最值得一提的,莫過于“抵制元旦”運動。1912年元旦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成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發布通告,宣布中華民國改用陽歷,以元旦為一年中最重要的假日。但是,人們對于新歷年關休息,還不那么接受。于是,1912年末上海市政廳專門通告本區居民元旦“應行休息”。而上海地方審判與檢察兩廳則通知辦公人員:“元旦理應給假休息,以志慶賀”,自1912年12月31日至1913年1月3日停止辦公。

民國政府極力推行元旦休假,主要是為推行歷法改革。一方面利用各種宣傳辦法,冀圖“使民眾心悅誠服地來奉行國歷”;另一方面則強行將民眾的陰歷休假習慣移歸陽歷。所以在規定陽歷元旦放假天數的同時,復聲明在“舊歷新年,各界一律不得休業”,將陰歷稱為“廢歷”;要求民間將各類祭祀、慶祝與娛樂活動一律移至國歷元旦舉行,包括吃年夜飯、守歲、送禮、團拜等活動,也應改在“國歷”元旦,意在推行“國歷”之際,仍能酌存舊俗,使中國傳統文化得以延續。同時,“嚴禁廢歷歲首,假借任何名義休假”。甚至命令學校在春節不得停課;這一時段“非有疾病及重要事故,不得請假,違則懲戒”。

上述規定一出,民間反對聲四起。每逢舊歷年終歲尾,民間各行業照舊歇業結賬,除舊迎新,歡度春節。對于民眾喜“新”而又不厭“舊”的過年心態,作家老舍在《大發議論》中作了形象的描述:“先過國歷新年,然后再過‘家歷’新年,二者之間隔著那么幾十天,恰好藕斷絲連”。盡管政府企圖用行政手段來制止民間過年,但是老百姓并不買賬。民間便出現了“禁令自禁令,過年自過年”的情景。政府雖大力提倡國歷,可公歷新年,只有政府機關相互拜年,民間則冷冷清清。反觀春節時民間卻熱鬧異常,許多商人在春節時也關門謝客并貼上傳統的春聯。到了1918年,政府也覺得這種違背民意的改革不太可取,終于開始允許春節放假。稱陰歷為“廢歷”的命令,也就如此不了了之了。(林海)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中國式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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