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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施杰:建言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權
取消律師調查取證需被同意規定
施杰表示,中國律師調查取證需要經過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同意,但不具有強制性,對證人又不能給予保護,被調查對象對律師的調查取證不能理解、不予配合是常態,律師調查取證經常費盡周折而效果不佳。
“律師本身沒有強制性權力,不能強制證人配合,因此法律規定需證人同意原本沒有實際意義。”
同時,在中國律師行使調查取證權風險大、收益小,特別是在強力詢問甚至威脅利誘下,很可能將全部風險和責任推給律師,使律師背負妨害作證的風險。
施杰認為,根據刑訴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因此對證人來說,無論面對的是辦案機關還是辯護律師,只要符合作證的條件,都應該有作證的義務。
取消律師向檢察院申請調查取證的規定
“檢察機關作為控訴機關與辯護人有著對立的利益追求,兩者容易發生激烈的對抗。讓辯護律師向檢察院申請調查取證本身不符合訴訟規律。”
施杰稱,辯護律師申請檢察院、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時,面對檢察院、法院的不作為而無能為力。檢察機關履行控訴職能,難以堅持客觀中立的立場,在訴訟中往往對無罪和罪輕證據不積極追求。法院雖是中立的審判者,但實際中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配合多、制約少,往往也不愿意收集、調取證據。
“因此,實務中辯護律師申請檢察院、法院調取證據,檢察院、法院往往會以各種借口拒不配合,或者直接以‘認為沒有必要’答復。當貽誤了最佳取證時間,導致出現證據已經滅失或者難以取得的后果時,卻不承擔相關法律后果。”
同時,施杰還建議取消律師向被害人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調查取證需要經檢察院、法院許可的規定,因為律師向被害人的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調查取證,并不影響其他合法權益。
法院拒絕律師調查取證申請形式應明確規定
“現行規定過于籠統,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完全不受限制,任何情形都可以用‘沒有必要’為托詞。”施杰建議,應規定除以下情形外,法院都應當決定調取:眾所周知的事實;與案件沒有任何關系,對證明案件事實不起任何作用的事實;對案件最終處理結果沒有任何影響的事實;因客觀原因確實沒有辦法收集;辦案機關已經收集調取過證據。
此外,施杰還建議對法院拒絕律師調查取證的,賦予律師救濟渠道,建議法律規定法院對律師的調查取證申請應當作出裁定,該裁定可以申訴或者提出復議。
據悉,2016年,中央政法委將會同政法各單位,抓緊研究提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施杰希望該意見能充分吸收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權方面的建議,最大限度地守護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錯案。
編輯:薛鑫
關鍵詞:全國政協委員施杰 保障律師調查取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