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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規定須精細 監管不能有盲區——代表熱議慈善法草案細節
細節四:網絡募捐如何避免監管盲區?
全國人大代表、湖北省咸寧市市長丁小強留意到,慈善法草案提出,“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布募捐信息,也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布募捐信息”。
丁小強認為,當前,不少慈善活動是借助微博、微信等新興網絡平臺開展的,因此,應注意加強對互聯網新媒體平臺開展募捐行為的監管,并將相應的監管要求納入到法律規定之中。
細節五:捐贈實物能否享受稅收優惠?
全國人大代表、武漢大學校長李曉紅留意到,慈善法草案提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李曉紅說:“不能局限于捐獻現金。”她認為,對財產的概念界定應該更加細化,比如,建議捐贈實物、股權、有價證券等,與捐贈等額現金享有同樣的稅收優惠。
細節六:設立慈善組織是否應有資金“門檻”?
全國人大代表、湖北信義兄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孫東林注意到,慈善法草案提出,慈善組織應當符合的條件之一是“有必要的財產”。
作為一名長期從事慈善事業、全國首家農民工幫扶基金會——湖北省信義兄弟農民工幫扶基金會的發起人,孫東林建議,對“有必要的財產”的要求應進一步明確,比如設置一定的資金門檻。“如果沒有門檻,容易魚目混珠,個別慈善組織的不規范可能會影響慈善事業的公信力。”孫東林說。
細節七:慈善信托如何更好地發揮作用?
“慈善法草案中專門列入‘慈善信托’章節,體現了對信托制度認識的深化和運用的重視。”全國人大代表、中國銀監會信托監管部主任鄧智毅留意到,草案中第五章為“慈善信托”。
鄧智毅認為,慈善信托具有金融屬性,對此必須予以重視,進而強化監管。同時,建議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由專業的信托機構來擔任,并由監管部門強化對受托人的監管工作,避免不法分子以慈善信托的名義進行非法集資。(完)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慈善法草案 代表 熱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