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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檢報告提出14個典型案例
【案名】“李華波案”
【案情】2011年1月,江西省鄱陽縣財政局原股長李華波伙同他人貪污9400萬元公款后潛逃新加坡。
【檢察機關的作用】2011年2月,鄱陽縣人民檢察院對李華波等人立案偵查,并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紅色通報。中新兩國尚未締結雙邊引渡、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在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的統籌下,兩國檢察機關依據共同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司法協助互惠原則開展務實合作,就解決該案達成原則共識。2013年4月,新加坡法院判處李華波15個月監禁,同時追繳李華波部分贓款,并返還鄱陽縣財政局。2015年5月9日,李華波服刑完畢即被遣返回國。此外,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檢察院還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沒收李華波違法所得申請。
【結果】2015年4月,沒收裁定正式生效,現已啟動執行我國沒收裁定的司法協助程序。
【意義】這是檢察機關按照修改后刑事訴訟法規定,運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追贓的第一起案件。
【案名】“陳滿故意殺人放火案”
【案情】1992年12月28日,陳滿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收容審查,1993年9月25日被逮捕。1993年10月23日,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將此案移送海口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1993年11月29日,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以陳滿涉嫌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放火罪判處陳滿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以陳滿情節惡劣并翻供為由提出抗訴,要求改判死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2014年4月,陳滿申訴至最高人民檢察院。
【檢察機關的作用】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復查,認為原審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于2015年2月1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結果】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判決陳滿無罪,當庭釋放。該案是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刑事申訴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對原判有罪的案件抗無罪的案件。
【案名】“錢仁風投放危險物質案”
【案情】2002年2月25日,錢仁風因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被監視居住,2002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02年3月25日被逮捕。2002年4月24 日,云南省昭通市巧家縣公安局將此案移送巧家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規定,該案移送昭通市人民檢察院辦理。2002年7月22日,昭通市人民檢察院以錢仁風涉嫌投放危險物質罪提起公訴。2002年9月3日,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錢仁風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上訴后,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錢仁風不服,申訴至云南省人民檢察院。
【檢察機關的作用】云南省人民檢察院經復查認為,認定錢仁風有罪證據不足,于2014年5月12日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結果】2015年12月21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判決錢仁風無罪。
【案名】“許金龍等4人搶劫案”
【案情】1994年3月21日,許金龍、許玉森因涉嫌搶劫罪被收容審查,1995年1月18日被逮捕。1994年3月13日,張美來因涉嫌搶劫罪被監視居住,1995年1月17日被逮捕。1994年3月3日,蔡金森因涉嫌搶劫罪被監視居住,1995年1月17日被逮捕。1995年2月20日,福建省莆田市公安局將此案移送莆田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1995年3月20日,莆田市人民檢察院以許金龍等人涉嫌搶劫罪提起公訴。1995年6月5日,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搶劫罪判處許金龍、許玉森、張美來死刑,蔡金森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許金龍、許玉森、張美來不服,提出上訴,被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三人仍不服,申訴至福建省人民檢察院。
【檢察機關的作用】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立案復查后認為,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于2014年2月24日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結果】2016年2月4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判決許金龍等4人無罪。
【案名】“楊明故意殺人案”
【案情】1995年3月29日,楊明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刑事拘留,1995年8月28日被逮捕。1995年11月24日,貴州省黔東南州天柱縣公安局將此案移送天柱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規定,該案移送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辦理。1996年9月13日,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以楊明涉嫌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1996年12月24日,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楊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楊明不服,申訴至貴州省人民檢察院。
【檢察機關的作用】貴州省人民檢察院經復查后認為,認定其有罪的證據不充分,于2015年4月2日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結果】2015年8月11日,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判決楊明無罪。
編輯: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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