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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5 國家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Ⅰ、Ⅱ、Ⅲ、Ⅳ四級。
5.1 Ⅰ級響應
5.1.1 啟動條件
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Ⅰ級響應:
(1)死亡20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200萬人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萬間或10萬戶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該省(區、市)農牧業人口30%以上或400萬人以上。
5.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國家減災委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建議;國家減災委決定啟動Ⅰ級響應。
5.1.3 響應措施
國家減災委主任統一組織、領導、協調國家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省(區、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國家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開國家減災委會商會,國家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有關受災省(區、市)參加,對指導支持災區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國家減災委負責人率有關部門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國家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國家減災委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國家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財政部、民政部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民政部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公安部加強災區社會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軍隊、武警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6)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部、商務部、國家糧食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指導災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水利部指導災區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應急供水工作。國家衛生計生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科技部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災區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國家測繪地信局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7)中央宣傳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組織做好新聞宣傳等工作。
(8)民政部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跨省(區、市)或者全國性救災捐贈活動,呼吁國際救災援助,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際救災捐贈款物,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外交部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工作。
(9)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開展災區社會心理影響評估,并根據需要實施心理撫慰。
(10)災情穩定后,根據國務院關于災害評估工作的有關部署,民政部、受災省(區、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1)國家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 Ⅱ級響應
5.2.1 啟動條件
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Ⅱ級響應:
(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0萬人以上、20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萬間或7萬戶以上、30萬間或10萬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該省(區、市)農牧業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300萬人以上、400萬人以下。
5.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國家減災委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決定啟動Ⅱ級響應,并向國家減災委主任報告。
5.2.3 響應措施
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長)組織協調國家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省(區、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國家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國家減災委副主任主持召開會商會,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有關受災省(區、市)參加,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國家減災委副主任或民政部負責人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國家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國家減災委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國家減災委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財政部、民政部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民政部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國家衛生計生委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測繪地信部門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6)中央宣傳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指導做好新聞宣傳等工作。
(7)民政部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工作。
(8)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開展災區社會心理影響評估,并根據需要實施心理撫慰。
(9)災情穩定后,受災(省、區、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國家減災委。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國家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 Ⅲ級響應
5.3.1 啟動條件
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Ⅲ級響應: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萬間或3萬戶以上、20萬間或7萬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該省(區、市)農牧業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萬人以上、300萬人以下。
5.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國家減災委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國家減災委秘書長決定啟動Ⅲ級響應。
5.3.3 響應措施
國家減災委秘書長組織協調國家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省(區、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國家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及受災省(區、市)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派出由民政部負責人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財政部、民政部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民政部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開展災區社會心理影響評估,并根據需要實施心理撫慰。國家衛生計生委指導受災省(區、市)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民政部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7)災情穩定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省(區、市)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8)國家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Ⅳ級響應
5.4.1 啟動條件
某一省(區、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Ⅳ級響應: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3000戶以上、10萬間或3萬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該省(區、市)農牧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萬人以上、200萬人以下。
5.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決定啟動Ⅳ級響應。
5.4.3 響應措施
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協調國家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省(區、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國家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國家減災委辦公室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派出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地方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財政部、民政部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民政部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
(5)國家衛生計生委指導受災省(區、市)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國家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 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老、少、邊、窮”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省(區、市)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5.6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啟動響應的單位決定終止響應。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自然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