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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2016年03月24日 15:09 | 來源: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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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別重大、重大災害發生后,國家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民政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6.1.2 財政部、民政部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民政部指導災區人民政府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

  6.1.3 民政部、財政部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績效評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民政部每年9月下旬開展冬春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情況調查,并會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6.2.2 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6.2.3 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或其民政、財政部門的資金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財政部、民政部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受災群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6.2.4 民政部通過開展救災捐贈、對口支援、政府采購等方式解決受災群眾的過冬衣被等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國冬春期間中期和終期救助工作績效。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組織落實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要尊重群眾意愿,以受災戶自建為主,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建房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根據災情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地質災害隱患點、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6.3.1 民政部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小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6.3.2 民政部收到受災省(區、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申請后,根據評估小組的倒損住房情況評估結果,按照中央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商財政部審核后下達。

  6.3.3 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后,地方各級民政部門應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民政部門。民政部收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績效評估情況后,通過組成督查組開展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國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估。

  6.3.4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測繪地信部門負責災后恢復重建的測繪地理信息保障服務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 由國務院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規定,安排中央救災資金預算,并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建立完善中央和地方救災資金分擔機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7.1.1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和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7.1.2 中央財政每年綜合考慮有關部門災情預測和上年度實際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遭受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地區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困難。

  7.1.3 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7.2 物資保障

  7.2.1 合理規劃、建設中央和地方救災物資儲備庫,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點)。救災物資儲備庫(點)建設應統籌考慮各行業應急處置、搶險救災等方面需要。

  7.2.2 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健全應急采購和供貨機制。

  7.2.3 制定完善救災物資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點)建設和管理標準,完善救災物資發放全過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征用補償機制。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運營部門應依法保障災情傳送網絡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7.3.2 加強中央級災情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地方建設、管理救災通信網絡,確保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情。

  7.3.3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臺,完善部門間災情共享機制。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中央各有關部門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并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并設置明顯標志。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5 人力資源保障

  7.5.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災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 組織民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農業、商務、衛生計生、安全監管、林業、地震、氣象、海洋、測繪地信、紅十字會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7.5.3 推行災害信息員培訓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建立健全覆蓋中央、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6 社會動員保障

  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災捐贈管理機制。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健全環境與災害監測預報衛星、環境衛星、氣象衛星、海洋衛星、資源衛星、航空遙感等對地監測系統,發展地面應用系統和航空平臺系統,建立基于遙感、地理信息系統、模擬仿真、計算機網絡等技術的“天地空”一體化的災害監測預警、分析評估和應急決策支持系統。開展地方空間技術減災應用示范和培訓工作。

  7.7.2 組織民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衛生計生、安全監管、林業、地震、氣象、海洋、測繪地信等方面專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國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7.7.3 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7.4 利用空間與重大災害國際憲章、聯合國災害管理與應急反應天基信息平臺等國際合作機制,拓展災害遙感信息資源渠道,加強國際合作。

  7.7.5 開展國家應急廣播相關技術、標準研究,建立國家應急廣播體系,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全面立體覆蓋。加快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

  7.8 宣傳和培訓

  組織開展全國性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組織好“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科學防災減災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建設。

  組織開展對地方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災隊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的培訓。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澇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

  8.2 預案演練

  國家減災委辦公室協同國家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8.3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民政部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后民政部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并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后報國務院審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機構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地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8.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8.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編輯:玄燕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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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自然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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