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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信體系建設須以法治為保障
在林林總總的失信現象中,政府失信最具破壞作用。因此,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政府必須率先垂范,必須首先取信于民。
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要求依法依規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構建政府、社會共同參與的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營造誠信社會環境。
誠信是立人和立業之本,也是立國之基。本世紀初,國家開始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雖然取得了不小的成績,但失信頻率高發化、失信主體多元化、失信手段多樣化等問題依然嚴重,這其中的重要原因是失信成本過低。國務院這一《意見》,聚焦于誠實守信主體的激勵和對嚴重失信主體的聯合懲戒上,有助于形成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制度機制和社會風尚。
不過,我們也要認識到,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絕不是一兩個文件或者一兩次會議就能解決的,這是一項全方位、綜合性的系統工程,這其中,法治應當被擺在最突出、最核心的位置。
以失信懲戒為例。讓失信者付出應有的代價,一直被認為是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關鍵環節。但是,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很多失信行為處罰就無章可循;沒有法律的強制力作后盾,失信懲戒在許多時候就成了一句空話。只有通過立法,明確不同失信情形的懲處措施,織就嚴密的懲處網絡,失信者才可能付出應當付出的代價。比如,在食品安全法中,可以規定故意添加損害人體健康添加劑的,一定時間內甚至終身不得從事食品及相關行業,等等,但類似的規定只能通過立法來完成。
而在林林總總的失信現象中,政府失信最具破壞作用。因此,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政府必須率先垂范,必須首先取信于民。若要政府時時處處守信,就必須健全以程序為核心的權力運行機制,讓政府工作人員時時恪守法律邊界,不越雷池半步。這其中最關鍵的,也是法律必須完善。
把法治擺在最根本的位置,也是實現“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這一目標的保障。目前,我們的信用體系建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地區分割、部門分割、行業分割等問題,各地區、各部門各自為戰,而且經常在關鍵信息上互相保密,很難形成合力。只有通過國家統一立法,才能形成社會合力,打破信息壁壘,構筑高效的合作機制,避免重復建設、各搞一攤。
信用記錄是信用體系建設的核心內容之一。信用記錄特別是不良記錄影響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因此,什么情況列入不良記錄、列入不良記錄應當遵循什么程序、當事人在這一過程中享有什么權利義務,都必須依法而定。不管是政府部門,還是行業、企業等,都無權“任性”。如果不良記錄的記載不能嚴格依法定程序,信用體系的權威性也就難以確立。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誠信體系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