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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扔受傷老人致死如此警察能“免刑”?
2014年1月2日,在安徽省臨泉縣因車禍受傷的老人朱天民,被派出所民警帶到醫院處理傷口后,竟被拋棄在了河南省新蔡縣。第二天朱天民就不治身亡了。這起“警察跨省拋棄老人案”,被媒體報道之后轟動一時,司法機關追究了民警齊保國、韓鴻華以及司機秦振濤的“濫用職權罪”。
此案經過了起訴、檢察院認為判決畸輕提出抗訴、被告人齊保國申訴,歷時2年多,直到阜陽中院于今年做出再審判決,三名被告人居然都“免予刑事處罰”。
查看相關的判決,可以發現,法院主張從輕處罰的主要理由是,朱天民的死亡是由交通事故造成,與被警察拋棄“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從法醫學上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不代表不存在刑法上的歸責關系。
《人民警察法》明確規定民警本身救助危難之中公民的義務,當時的兩名警察僅僅是因為老人脾氣不好,可能給自己的工作造成麻煩,就動用警權,調動車輛將奄奄一息的老人送往鄰省,拋棄路邊。當時天寒地凍,老人沒有得到充分的醫治,更沒通知家屬,最終不幸死亡,至少這種拋棄行為延誤了死者的治療。負有救助傷者義務的警察卻主動將傷者拋棄,難道不應該受到更嚴厲的法律上的制裁嗎?
涉事警察以鄰為壑,罔顧公民的人身安全,跨省拋棄車禍受傷老人,在被媒體曝光之后,又建立攻守同盟,“串通臺詞”,行為令人發指,也讓整個人民警察的榮譽蒙羞。但是,安徽臨泉縣法院、阜陽中院兩級法院,在檢察院一度認為判決畸輕提起抗訴的情況下,最終仍然以死者的死亡與被拋棄行為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認罪態度較好”等理由,對3名被告人都“免予刑事處罰”。
這樣的鞭子“高高舉起,輕輕放下”,可能會形成惡劣的“破窗效應”。如此褻瀆警察職責、造成惡劣影響的案子,都沒有得到嚴厲的懲罰,那么何以杜絕悲劇的重演?
□徐明軒(法律工作者)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警察跨省拋棄老人案 朱天民 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