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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調整公積金繳存基數 落實繳存比例“限高令”
資料圖。中新社記者 韋亮 攝
多地落實繳存比例“限高令” “保底”同步推進
今年4月,國務院發布《關于規范和階段性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要求從2016年5月1日起兩年內,各地區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凡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規范調整,不得超過12%。
基于此項規定,廣東、吉林、安徽等地將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比例上限從20%調至12%;福建、重慶、天津等地從執行最高繳存比例15%調降至12%。
此前,廣東省人民政府網站發布了2016-2018年供給側改革的一系列方案,其中提到廣東將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存上限從20%降低至12%。7月初,廣州、東莞等城市也正式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上限為12%。
繳存比例“限高”同時,“保底”工作同步推進。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為此,青海提出,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部分可根據企業經營狀況自行確定,不得低于5%。
南京公積金管理中心執行的繳存比例下限為8%;長春則規定,除部分資金不足的企業可以申請階段性降低繳存比例外,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比例不低于7%。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公積金 繳存比例 限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