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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國辦印發規定:法官非重大過失致錯案不擔責
□亮點
1 非故意違法致錯案不承擔錯案責任
非因故意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重大過失導致錯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不承擔錯案責任,并規定法官、檢察官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非經法官、檢察官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明確了懲戒委員會工作程序等。
解讀
何帆表示,隨著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深入推進,一些法官擔心責任制只是強調問責追責,擔心只要工作發生差錯,就可能被追責。規定落實了“誰審判,誰負責”的改革要求,明確上級機關、單位負責人、審判委員會等依職權改變法官決定的,法官對后果不承擔責任。規定明確了法官非經懲戒委員會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懲戒委員會審議錯案責任必須進行聽證,并保障法官陳述、申辯的權利,這些配套機制,實現了依法問責和科學免責的有機結合,有利于推動司法責任制全面落實到位。
周光權則認為,規定賦予了法官申辯權利和救濟程序,要求在錯案責任追究上必須經法官懲戒委員會審議,這意味著對法官的處理或者處分,要有一個類似于“審判”的公開、公正且相對復雜的程序,這一程序的關鍵就是要全面保障法官的“訴訟權利”。
2 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行職責之外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防止一些地方攤派招商引資、征地拆遷、行風評議等任務,影響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職。
解讀
在去年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上,最高法院長周強曾指出,有的地方視法院為政府的工作部門,要求法院承擔司法職權之外的強制拆遷、城管執法、招商引資等工作。
周光權表示,實現法官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是改革的重要目標,不允許把諸如招商引資、交通疏導、衛生整治等事務性工作攤派給法官,這要求各級法院尤其是法院領導要敢于擔當,拒絕承擔此類事務,讓法官安心于審判,集中精力于本職工作。
何海波認為,規定出臺后,那種要求法官、檢察官招商引資、下鄉扶貧、上街掃地的故事,以及地方黨政機關在征地拆遷之類“攻堅克難”的活動中,以“協調會”“動員會”名義召集法官開會,給他們分派任務或者逼迫他們表態的做法,不應再發生了。
3 任何單位或個人干預司法都將被追責
法官、檢察官依法辦案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有關機關應當根據相關規定,對干預司法活動和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相關責任人予以通報直至追究責任。
解讀
2015年,中辦、國辦曾出臺了關于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插手具體案件的處理規定,此次出臺的《規定》擴大了干預司法活動記錄、責任追究制度的適用范圍,從領導擴大到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等任何單位或個人。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認為,這一規定為法官、檢察官提供了一個執法免受干擾和阻礙的履職制度保障,將對保證審判權、檢察權的依法獨立公正行使發揮積極作用。張建偉建議,將來有必要適時將《規定》中這一內容納入《法院組織法》《檢察院組織法》《法官法》和《檢察官法》的修改中,從立法的層次加強對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保護。
來自朝陽法院的法官孫銘溪表示,個別領導干部、內外部人員采用“批條子”“打招呼”等方式,影響法官依法裁判,損害司法公信力,但因難以進行有效監督和追責,一線法官往往“敢怒不敢言”。有了新的規定,法官可以沒有后顧之憂地將違法干預、插手案件的行為晾曬在陽光下,破除“人治”不當影響,維護法治尊嚴,真正實現“讓審理者裁判”。
4 嚴懲暴力傷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行為
對干擾阻礙司法活動,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傷害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的行為,將依法迅速從嚴懲處,明確公安機關接警后應當快速出警、果斷處置、堅決打擊,相關部門領導干部及責任人玩忽職守、敷衍推諉的要嚴肅追究責任。此外,規定還明確了對辦理涉恐、涉黑、涉毒等危險性高案件的法官、檢察官采取出庭保護等措施,嚴禁違法泄露辦案人員的個人信息等。
解讀
近年來,干擾阻礙司法活動的情形有所增加,法官因為履職行為遭受傷害的事件也時有發生。今年2月,昌平法院回龍觀法庭法官馬彩云被殺害。時隔一個多月后,湖北恩施州鶴峰法院走馬法庭的法官駱同力,在家中被一起民事案件當事人潑汽油縱火燒傷。
何帆表示,規定將保障對象延伸到包括司法輔助人員在內的所有承擔辦案職責的司法人員,將人身、財產權益保護對象從司法人員延伸至司法人員的近親屬,將保障空間從法庭延伸至法院和工作時間之外,確保司法人員在院內安全履職、在院外免受滋擾。
周光權表示,規定編織了抵御侵害法官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的防護網,具有一定開創性,而且都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具體措施,是提高法官職業尊榮,強化組織保障,消除法官個體的后顧之憂的有力舉措。
何海波表示,規定肯定了司法人員和司法工作的特殊重要性,有助于在社會中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氛圍。但文件的規定還有待于在實踐中細化和落實。例如對法官、檢察官的人身保護,需要公安等相關部門的配合,對法官、檢察官職業和人格的尊重,更有待于社會公眾的理解。這些都需要大力宣傳和普及,也需要通過實際案例確立起規矩。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法官 錯案 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