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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一流”建設應落實學校辦學自主權
“雙一流”建設必須要處理好兩個關鍵,一是為所有高校創造一個平等的競爭空間,二是學校在這個平等競爭空間中自主辦學、自主發展,形成辦學特色,提高辦學質量。
近期,網上一份所謂“雙一流建設擬定大學名單”的流傳,引發公眾高度關注。雖然教育部第一時間出面否認,稱從未發布過“雙一流”名單,但關于“雙一流”和“985”“211”兩者之間的關系,已經引發眾多討論。
說起來,“985”“211”兩個工程建設的初衷是為了集中優勢資源,重點建設少數學校、少數學科,使其盡快達到世界一流水平。應該說,“985”“211”工程帶動了我國高等教育整體水平的提升,因為當時教育資源相對不充足,學校建設和學科水平與世界一流差距較大。但是,重點建設存在的身份固化、競爭缺失、重復交叉問題困擾了高等教育的進一步發展。
“985”“211”的變異值得思考。“985”“211”工程從為了建設學校、促進學校學科發展的功能變成了一個學校身份和地位的象征。這樣的變化,是行政主導學校辦學的結果。因為是行政主導的項目,對入選學校要進行行政評審和行政評價,而這種行政認可意味著,只要入選了“985”“211”高校,就已經取得某種辦學成就和地位。這好比申請課題,學者獲得了某個課題,課題研究還沒有開始,還沒有取得任何成果,就已經功成名就了。在入選的一瞬間,金錢、地位、成果似乎什么都有了。可以說,這都是行政評審、行政評價帶來的必然后果。
“雙一流”建設也要警惕這種傾向。如果仍舊采取這種方式,把大部分精力放在學校、學科是否入選了“雙一流”上,入選之后就萬事大吉,那就又成了一種身份的象征。解決這個問題,關鍵在于推進“管辦評分離”改革與去行政化。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及《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都提到了要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改革,要落實和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按照“管辦評分離”的要求,政府的責任是宏觀管理,保證學校投入,同時監督學校依法辦學,而具體學校如何辦學、怎么評價辦學質量,就不再是政府部門該做的事。辦學應該學校自主,評價應該由第三方社會專業機構開展。這在“雙一流”建設方案里已經明確提及,但能否真正按照管辦評改革的要求,建立起學校依法辦學、自主管理、社會參與、民主監督的現代學校治理結構,就非常關鍵。如果沒有建立起這樣的現代學校制度,即使啟動“雙一流”建設,實際上還是很難推動世界一流大學建設。要知道,任何一所世界一流大學,都不是靠計劃做出來的,而是通過學校自主辦學、平等競爭而產生的。所以,推進“雙一流”建設,必須落實和擴大學校的辦學自主權。
在筆者看來,“雙一流”建設必須要處理好兩個關鍵,一是為所有高校創造一個平等的競爭空間,二是學校在這個平等競爭空間中自主辦學、自主發展,形成辦學特色,提高辦學質量。即在廢止“985”“211”身份的同時,要用新的思維、新的制度進行“雙一流”建設。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985 211 雙一流 學校辦學 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