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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唐山市檢察院2012年2月也曾提出再審建議,但唐山中院回函稱不予立案再審。
河北省檢察院認為,根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規定,因接種單位違反接種工作規范、免疫程序等給受種者造成的損害不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毛泓主張的也是醫生違規接種導致其顱內感染,認為衛生院存在醫療侵權行為。因此,一、二審法院僅以接受疫苗接種產生糾紛為由即認定該糾紛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糾紛,缺乏證據證明。
該院還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記者注意到,事實上,即使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糾紛,目前北京、山東等多個省市也已明確規定,不同意接受補償的,申請人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3年3月,河北省高院指令唐山中院再審此案。同年12月,唐山中院裁定撤銷原判決、指令豐潤區法院審理。
鑒定起爭議,再審判決再被撤銷
時隔一年多,2015年4月,豐潤區法院再次駁回毛泓的起訴。
該院認為,毛泓接種合格疫苗與患病之間是否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即是案件關鍵所在。唐山市醫學會2014年在原被告雙方共同參與下作出的鑒定書載明,接種A群流腦疫苗,不會導致結核性腦膜炎、粟粒性肺結核、先天性心臟病(房間隔缺損);注射疫苗與前述疾病屬于偶合;患兒最后腦積水、肢體癱瘓、智力發育障礙等應為結核性腦膜炎未正規、科學治療形成的后遺癥,與接種疫苗無關。
判決顯示,毛泓的家屬不認可這份報告,但在限定期限內亦未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故該鑒定被認定為有效。
毛泓的家屬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他們不信任唐山市醫學會的報告,認可北京華夏司法鑒定中心的審查意見書,故稱沒有必要再申請做其他鑒定。
這份意見書由毛家單方委托一家律所由北京華夏司法鑒定中心作出。意見書稱,毛泓注射接種時已經身患感染性疾病并伴有發燒,在此情況下應當對原發性疾病診斷明確并治療,暫緩注射該疫苗針。目前患兒的殘疾后遺癥是由于預防注射流腦疫苗針時對禁忌癥把關不嚴,加重原有疾病所造成的,屬于多因一果性質。
對此,豐潤區法院認為,報告由原告單方委托作出,且不能充分證實接種疫苗與患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基于唐山市醫學會前述鑒定,該院判決,本例屬于偶合病歷,接種單位沒有責任,故對毛泓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鑒定爭議引起唐山中院的注意。2015年8月,該院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按照裁定書的說法,一審法院委托的接種疫苗異常反應鑒定,而毛泓主張的是整個醫療過程與造成殘疾后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是否存在醫療過錯的鑒定,這完全是兩回事,“一審法院應依上訴人的申請事項進行鑒定,以查清衛生院是否存在醫療過錯”。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