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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少年犯”關進監獄未必天下太平
社區矯正,盡管沒有將犯罪者與公眾隔離,但是規避了監獄匯集大量犯罪者的缺點,有效防止了輕度犯罪者“近墨者黑”。
易明是一個13歲的少年,和多數在學校里的同齡人不同,他混跡于犯罪團體之中,是精通撬車技能的“老江湖”。在過去兩年里,他被警察抓到過十幾次,但每次都因年齡未滿14歲,被放回家“由家長進行教育”。他一次又一次地重返犯罪團伙,然后一次又一次地被抓,周而復始,不斷循環。(《成都商報》8月15日)
易明的故事激起了公眾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新一輪關注,也再次證明了現有法律體系應對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缺陷。然而,像一些網友所主張的那樣,降低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定年齡,把“少年犯”都送進監獄,就能解決問題嗎?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統計數據表明,有服刑記錄者再犯罪的概率遠高于一般人,因較輕犯罪行為入獄并出獄后從事更重犯罪行為的人也不在少數。這有助于說明徒刑不是改造、矯正未成年人罪犯的最佳方式。在改造與矯正犯罪分子這一方面,監獄環境有潛在的負面影響。
徒刑是對成年惡性犯罪分子的應得懲罰,也是對公眾的保護。然而,對于未成年人犯罪者來說,情況卻有所不同。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和足夠的認知水平,其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尚處于塑造階段,并未定型,對未成年人進行矯正的難度遠低于矯正犯有相同罪行的成年人。法律之所以主張不對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進行刑事處罰,不是要對未成年人犯罪“網開一面”,而是為了用更好的方式改造和矯正。
對低齡未成年人罪犯一律不予追究,把改造和矯正的責任推給家長,顯然是不行的。而將少年犯全都關進監獄,也不是什么明智的做法。前者等同于放虎歸山,后者則相當于把年輕人送入了“犯罪的學校”。要真正解決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社會需要一種積極、主動、一對一的改造與矯正手段,建立健全社區矯正與社會服務制度。
社區矯正,盡管沒有將犯罪者與公眾隔離,但是規避了監獄匯集大量犯罪者的缺點,有效防止了輕度犯罪者“近墨者黑”。
被矯正人的自由并沒有被完全剝奪。一方面,被矯正人必須在規定時間接受法律教育、心理評估和社會輔導,并向主管部門匯報近況;另一方面,被矯正人保有與外界接觸的權利,從而更好地回歸社會。在許多發達國家以及我國的香港、臺灣地區,社區矯正制度有著良好效果,絕大多數未成年人罪犯和一部分罪行較為輕微的成年罪犯,都會被處以社區矯正。在尚以懲戒性刑罰為主的國內,社區矯正有著相當大的發展空間。
與社區矯正相伴而生的是社會服務制度。這種刑罰是勞動和對社會的服務。常見的社會服務形式有街道清潔、物資搬運、扶殘敬老等,讓犯罪分子從事這些勞動,既能起到懲戒和提醒的作用,也能讓他們認識到利用雙手創造價值的意義,鼓勵他們融入社會、遠離犯罪。
讓缺乏謀生能力和正確道德觀念的“少年犯”進行社會服務,既可以告訴他們犯罪就要付出代價,也可以培養其勞動能力,端正其道德觀念,將他們改造成對社會有用的人。同時,社會服務更重視勞動對社會的正面影響,注重罪犯作為勞動者的個人價值,從而更好地讓他們認識到勞動的意義。
可能有人會擔心,以改造為主、懲罰為輔的社區矯正會縱容那些“壞透了”的惡性少年犯。通過類似“假釋評估”的手段,可以識別那些改造效果不理想、不愿接受改造的少年犯,轉而對其使用監禁刑罰。
對于未成年人罪犯不進行任何處罰,顯然是社會的失職。但是,處罰的目的不在于對犯罪者施加報復,而是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對可塑性極高的未成年罪犯更是如此。以社區矯正和社會服務為核心的刑罰手段,更有助于實現這種目的。(楊鑫宇)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少年犯 關進監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