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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212萬元
一期電視受訪節目,就讓母親承受如此嚴重的疾病和巨大的痛苦,馮俊慧的女兒董妙彤在與文化公司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以母親馮俊慧為原告,將文化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文化公司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營養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12萬余元。
文化公司辯稱:馮俊慧所患反應性精神病癥以其本人任性倔強的易感素質為內因,自身身體狀況對其抑郁反應的產生構成直接內因。馮俊慧在節目播出后家庭成員評價是其病癥發作的直接外因,發病后違背醫囑、拒絕住院就醫,是其病情發作加重的間接外因。文化公司作為合法制作單位,在節目攝制中已盡到善意提醒及合法審查義務,對馮俊慧發病沒有主觀侵權故意和客觀侵權行為,對馮俊慧發病沒有過錯和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馮俊慧訴請沒有法律依據,應依法駁回其對文化公司的訴訟請求。即使判令文化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也應依法有據地合理計算馮俊慧可被支持的精神撫慰金、醫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住院伙食費、營養費、交通費。其中,對于馮俊慧的精神撫慰金10萬元的賠償請求,文化公司提出,致馮俊慧患上抑郁,系因自身精神內因及第三方外因造成,與文化公司沒有直接因果關系。因此文化公司亦不應對馮俊慧主張的精神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馮俊慧、文化公司分別向法院申請,對馮俊慧精神狀況的傷殘等級,其受傷害結果與文化公司錄制的節目有無因果關系,如果有因果關系,參與度是多少及其是否具有訴訟能力進行鑒定。經鑒定,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載明:被鑒定人馮俊慧患有應激相關障礙即長期抑郁反應,目前尚無國家標準,本案不宜作出精神傷殘評定;文化公司播放錄制節目內容及節目播放后負面影響對被鑒定人所患精神疾病存在因果關系,事件參與度為50%;被鑒定人馮俊慧缺乏自我認知和情緒控制能力,評定為無訴訟行為能力。
是否侵權?
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文化公司與馮俊慧簽署的節目錄播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簽訂的,且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該協議真實、合法、有效。從節目的先期錄制和后期播出過程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幾個結論:第一,報名參加錄制節目和接受采訪本身是馮俊慧自愿同意,她也明知節目內容就是反映其家庭矛盾的。錄制協議中明確約定,如馮俊慧不同意播出節目,應該承擔節目組已經支出的費用,可以看出馮俊慧享有選擇撤回播出已經制作完成的節目的權利,但同時應該承擔違約責任。第二,節目的錄制、報名、特殊內容涉及個人隱私,節目錄制者應該注重保護個人隱私,尊重報名個人對節目播放的選擇權,不能因為節目制作完成并投入了人力、物力而阻止他人享有節目的撤回權。第三,該節目的內容亦是涉及家庭倫理道德、倡導解決家庭矛盾,引領社會風范和共同構建和諧社會的教育欄目,不應因為錄制節目存在先期投入而剝奪被采訪者拒絕播放的權利。第四,該節目錄制不是有償的契約關系,錄制節目沒有支付被錄制者相應報酬,在這種情形下,節目的錄制公司在被采訪者不同意播放節目的請求時,應該終止節目的播出,因節目不能如期播出的損失可以另行依約定主張。故文化公司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法院參照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書中參與度為50%的基礎上,由馮俊慧和文化公司對50%損害結果各承擔25%責任。關于殘疾賠償金,本案鑒定意見中,對馮俊慧精神傷殘評定無國家標準,未評殘,故法院不予認定。
2016年1月,海淀區法院一審判決文化公司賠償馮俊慧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共計人民幣20余萬元。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