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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呼某受賄916萬獲刑11年
現年55歲的呼某,因涉嫌受賄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羈押,2015年1月5日被逮捕。
除收受朱某的50萬元賄賂外,呼某還接受多家公司請托并收受賄賂。經法院查明,呼某于2003年至2014年間,利用擔任北京市某局原信息通訊處副處長、科技信息化部副主任的職務便利,單獨或伙同付某(另案處理)接受相關公司的請托,為相關公司承攬業務提供幫助。
為此,呼某先后收受相關人員給與的賄賂款共計916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呼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單獨或伙同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2015年12月23日,市二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呼某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11萬元。
曹某受賄126萬獲刑3年半
現年57歲的曹某,因涉嫌受賄罪,于2014年11月21日被羈押,同年12月8日被逮捕。
經朝陽法院查明,自2007年到2010年間,在多個項目招標過程中,曹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企業中標,并收受企業給與的賄賂共計126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曹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招投標、工程建設以及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鑒于曹某在因其他違紀行為被調查時,主動交代受賄的事實,系自首,其親屬退繳了違法所得,故對其從輕處罰。2016年7月8日,朝陽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曹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
周某受賄28萬獲刑3年
現年53歲的周某,因涉嫌受賄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羈押,2015年1月5日被逮捕。
經朝陽法院查明,自2007年到2014年間,在多個項目招標過程中,周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企業中標,并收受企業給與的賄賂共計28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周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招投標、工程建設以及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多次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鑒于周某在辦案單位找其談話時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坦白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同種犯罪事實,其親屬退繳違法所得,故對其從輕處罰。2016年7月14日,朝陽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
編輯:楊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