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政聲·政情>解讀 解讀
環保稅:如何避免成為排污費翻版?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日前初次審議了《環境保護稅法(草案)》。其中,草案擬將現行的污染物排污費制度改為環境保護稅制度。
此次草案的公布引發廣泛討論,包括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的排放實行免稅是否合理,稅額標準高于原有的排污費是否將加大企業負擔以及為何沒有將二氧化碳排放納入征收范圍等。
作為對原排污費的“費改稅”延伸,草案究竟意義幾何?是否換湯不換藥?一切似乎還沒有明確答案。
端掉地方保護主義
雖然我國已頒布《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但出于地方保護主義,地方政府能真正做到按條例辦事的并不多,很多都是依賴征收排污費增收。
為此,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告訴《中國科學報》記者,未來一旦由稅務部門征收環保稅稅款,且環保部門配合,將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排污費制度帶來的執法剛性不足等諸多隱患。
“這是因為一旦改為稅收體制,地方政府就不能隨便‘拍腦袋’,想減免就減免,想增收就增收。”常紀文認為,這將從側面對我國節能減排任務產生有利影響。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經濟法研究室副主任劉洪巖也認為,“費改稅”可實現兩個具體功能:一是從根本上改變原有的執法亂象,從此變成有法可依,對于地方政府來說有相當的約束作用;二是可實現一定的市場公平競爭,不僅不會加重企業負擔,反而會規范整個市場。
由于征稅可做到一視同仁,劉洪巖表示,這就避免了排污費在操作上產生的一些地方政府靈活性過大的問題。“在原有的排污費制度下,他們可以根據自身和企業的關系好壞決定征收標準,而這無形中造成某些企業的負擔過大。”
目的是清潔生產
不過,要讓草案不再只是排污費的另一個翻版,還須進一步明確此次環保稅的征收意義。
劉洪巖認為,如果此次征稅能促使更多企業提高自身的清潔生產能力,并將其視為產業升級的動力,將會讓企業更好地承擔起社會責任,而不只是一種負擔。
與此同時,劉洪巖表示,通過征稅實現清潔生產,才是此次“費改稅”的真正意義所在。在他看來,北京、上海、武漢等地的排污費早已提高,而如果此次環保稅的稅額高于原有排污費,是可以有效遏制污染物的排放的。
對于之所以沒有將二氧化碳納入此次征稅范圍,常紀文告訴記者,《環境保護稅法(草案)》是針對排污行為進行征稅,也就是說,針對的是行為本身。
劉洪巖則認為,不只是二氧化碳,包括生態、自然資源等都應納入到征稅中。他表示,現在探討的只是狹義的環境保護稅。
“其實,二氧化碳并不屬于污染物,而是影響環境的物質。現在,我們只是將污染物納入征稅范圍,但從嚴格意義上來說,二氧化碳是應該納入這個范圍的。”劉洪巖強調,很多國家目前都實行碳稅,我國也應借鑒別國經驗。
流動污染源應否征稅存爭論
對于《環境保護稅法(草案)》,目前仍存在很多爭論。對于草案中提及的“對機動車、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的應稅污染物實行免稅”,劉洪巖認為,這是一個明顯的缺陷。征收環保稅,其范圍應根據不同的排放情形而定。“應包括水污染、空氣污染、固體廢物以及碳排放等,草案對這方面的關注度的確不足。”
在劉洪巖看來,未來將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納入征稅范圍是必要的,但考慮到中國航空器的碳排放問題和促進產業發展等相關因素,從國情出發考量,暫時未被納入征稅范圍。“另一個因素是此類事件的征收成本可能過高,而高于稅收額的征收成本也是目前無法實施征稅的重要原因。”
常紀文則表示,一架飛機的排放量相當于幾百輛汽車的排放量,今后還會有更多家用小飛機出現。因此,對航空器和機動車等是否征收環保稅,應授權國務院作出進一步決定。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環保稅 如何避免 排污費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