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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少年捅死同學 稱不夠年紀殺人不必償命
□反思“寬容而不縱容”
每一個“問題”孩子的背后都有著問題形成的復雜原因,在幼年時期,成長環(huán)境對孩子的心理健康的形成至關(guān)重要,其中涉及父母的教育,也包含社會環(huán)境的影響。在對扈強進行調(diào)查時,檢察官發(fā)現(xiàn),比起母親的溺愛,其父扈一文對孩子非常嚴厲,做得稍有不好便非打即罵,每每犯錯時,都以粗暴、專制的態(tài)度強行制止。現(xiàn)在看來,這樣做非但不會使孩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反而會導致其心理壓抑和憤怒。
扈一文不明白,自己從小就是這樣被教育的,為什么自己一直平安無事,可兒子卻變成了這個樣子?在和扈一文的交流過程中,檢察官王飛發(fā)現(xiàn)了一個特殊的轉(zhuǎn)折點:據(jù)扈強的父親說,扈強初中時,其實是一個學習很好也很乖巧的孩子,但后來一度被同學欺負,甚至想不開吞過安眠藥自殺。也就是從那個時候以后,他開始打架、破壞規(guī)矩,抵觸一切和從前一樣的性格。從犯罪心理學角度來講,這是他從小心理上的缺陷。犯罪者心理上的漏洞,一旦遇到特定刺激的時候,就有可能突如其來地爆發(fā),造成一個讓人無法承受的結(jié)果。扈強就是這樣。
此案的嚴辦,既是給扈強重新樹立了法律的威嚴,更是對其破壞的學校和社會秩序的一種修復。
“寬容,而不縱容”,這是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秉承的原則,法律所庇護的絕不會是想鉆法律空子的暴戾之徒。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處成立以來,共辦理了48起案件,其中抗訴案件8起,占總案件量的17%。而扈強案件,是山東省人民檢察院辦理的第一起未檢案件,同時也是第一起成功的抗訴案件,它的成功辦理為日后未檢工作的開展積累了寶貴的經(jīng)驗,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注:本案中除辦案人員外,其余皆為化名)
□法律鏈接刑事責任年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編輯:楊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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