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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1月28日電 題:有一種對勞動者的溫暖叫“低溫津貼”,到底誰享受到了?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
近期,全國各地大幅降溫。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資規定》中明確提到“低溫津貼”。那么,有多少勞動者真正拿到了這筆津貼呢?
“新華視點”記者調查發現,盡管勞動保障部門出臺的相關規定對低溫津貼有明確要求,個別省份也制定了相關標準,但在實際中,這些福利只是“紙上權利”,并未落到實處。
國家與地方均有規定,內蒙古每月不少于230元
記者查閱相關法律規章發現,在勞動法中,有“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規定;2015年,國家衛計委、人社部等部委公布了修訂后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將“低溫”列為職業病危害因素之一。
明確提到低溫津貼的是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年施行的《最低工資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中班、夜班、高溫、低溫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北京、上海、寧夏等地在制定最低工資標準時,也提到了低溫津貼。上海市明確規定,低溫工作環境下的津貼不作為月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2013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廳聯合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自治區衛生廳、自治區總工會出臺文件,規定了高溫高寒天氣室外作業的高溫高寒崗位津貼支付標準。其中發放高寒崗位補貼的范圍是:在零下25攝氏度(含)以下的高寒天氣連續作業4小時(含)以上工作崗位的勞動者。
內蒙古自治區人社廳相關工作人員表示,這份高溫高寒崗位津貼支付標準是結合內蒙古的特點制定的,高溫高寒天氣的標準是根據氣象資料確定的。根據規定,高寒崗位津貼應按月發放,每月230元。用人單位可以根據作業區域自然氣候的差異,適當調整區域津貼標準,但不得低于每月230元的標準。
編輯:梁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