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社情·民意>你言我語 你言我語
國內首起網約車交通案宣判:約車平臺也要擔責
律師說法:判決對網約車平臺定性很重要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立軍認為,該判決對網約車平臺的定位、定性很重要,對類似案件的判決有指導借鑒意義。
張立軍認為,從網約車的運營方式和派車方式來看,乘客與網約車平臺形成了事實上的客運合同關系,網約車司機接受網約車平臺的指派,接送乘客,實際上是在履行客運合同。
張立軍不認同網約車平臺“在乘客與網約車之間僅是中介關系”的論述。他認為,搭乘網約車時,乘客沒有權利選擇司機,司機也沒有權利選擇乘客。尤其是司機,如果解約(取消訂單),就要對網約車平臺承擔相應責任,否則,流水、星級、獎勵就會降低。“因此,在乘客與網約車司機之間,網約車平臺并不是簡單的中介,因為網約車司機是受網約車平臺指派的。”
張立軍認為該判決對乘客的保護還不是很有利。根據交警對事故責任的劃分來看,網約車司機承擔全部責任,從這點來講,網約車平臺應承擔相應責任。乘客不管是前排還是后排,對車輛周邊的環境很難察覺,察覺的義務(能力)要遠遠低于司機的義務(能力)。他個人認為,乘客承擔責任比例有些偏高,這會將司機的注意義務轉移到乘客身上,這一點有些偏頗。如果是中介關系,那么,無論是乘客還是司機,都有選擇權。即乘客有權選擇司機,司機有權選擇乘客,這才是公平的。但在實際中,這種選擇權是缺失的。綜上,乘客與網約車平臺是事實上的客運服務合同關系,因此,網約車發生交通事故,網約車平臺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張立軍認為,網約車登記的是非營運車輛,辦理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但由于它是在營運過程中出了交通事故,所以保險公司不予理賠,該過錯是網約車運營平臺管理上的疏忽造成的,也應考慮到運營平臺的過錯當中。
在以往的網約車交通事故中,網約車平臺往往主張其只是中介,拒絕賠償。但從實際運營方式上看,網約車平臺是客運運營合同的主體,應該承擔合同主體承擔的責任義務。“判決對網約車平臺角色的定位、定性很重要,對類似案件有指導借鑒意義。”
編輯:梁霄
關鍵詞:約車 平臺 網約 司機 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