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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全國提起44件環境公益訴訟
2015年被視為我國環境公益訴訟元年,這一年,環保組織和檢察機關作為原告共提起44件環境公益訴訟。環保組織自然之友、中華環保聯合會等對包括這44起公益訴訟在內的2015年的環境公益訴訟進行了全面盤點、分析。他們認為,目前,我國環境公益訴訟仍存在著立案標準不統一、社會支持少、檢察院和社會組織分工待明晰等問題。
自然之友法律與政策倡導總監葛楓在17至18日召開的環保組織年會上告訴《法制日報》記者,2015年,各級法院受理的44起環境公益訴訟,其中37起由環保組織提起,其余7起則是由檢察機關提起。
公開資料顯示,全國大概有700余個社會組織符合法律規定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然而,2015年,全國僅有9家社會組織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
社會組織開展環境公益訴訟到底難在哪?在葛楓看來,原因來自多個方面。她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各地法院對民事訴訟法、新環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關于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的規定理解不一,導致同樣是社會組織作為原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不受理。她說,對于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有的法院做限制性理解,有的法院做寬松式理解。
葛楓以及自然之友法律與政策倡導項目主任王惠詩涵認為,之所以出現上述問題,原因在于“很多地方的法院對社會組織的了解有限,因此會十分謹慎的對社會組織進行資格審查”。她們建議,在目前只有少數幾家環保社會組織有意愿且有能力來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現實狀況下,對其主體資格的法律規定不宜做過多的限制性解釋。
同時,社會組織發展還不成熟以及訴訟成本高也是社會組織在環境公益訴訟實踐中遇到的現實困境。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社坤以及北京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碩士、自然之友環境公益律師馬榮真認為,環境公益訴訟的推動往往還會受到一些非法律因素的影響。
據葛楓介紹,2015年,由檢察機關提起的7起環境公益訴訟,其中5起是行政公益訴訟,兩起是民事公益訴訟。
葛楓與王惠詩涵建議,應該積極探索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主體的多元化,鼓勵社會組織作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主體之一。她們說:“社會組織舉報到檢察機關,要求檢察機關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如檢察機關無正當理由不提起的話,社會組織作為主體發起行政公益訴訟,符合立案條件,法院應當立案。”
據葛楓介紹,1995年至2014年,全國各地法院審理了72個環境公益訴訟個案;但是,僅2015年,法院受理的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就有37個。“環境公益訴訟的個案數量相較新環保法實施之前有了大幅上升,但是相對于我國仍然嚴峻的環境形勢而言,這個數量還太少。”葛楓建議,不要再為環境公益訴訟立案設置門檻;同時,社會組織擔當公益訴訟的原告需要有效的資金支持機制和科學合理的制度設計,以解決社會組織提起訴訟需要較高成本的現實難題。
她們認為,社會組織與檢察機關在環境公益訴訟實踐中的角色定位與分工也需要進一步厘清;環境保護法與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新老法如何銜接也亟需明確。此外,環境公益訴訟中的生態環境修復和損害賠償費用的使用、管理及監督機制也需要建立起來。
“2015年,全國34個省級行政區中只有江蘇、貴州、山東、福建、浙江、寧夏、遼寧、湖南、河南、海南、天津、北京、安徽和四川14個省(市)的法院受理了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環保組織認為,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實施尚未在全國范圍內鋪開。
葛楓等建議,各地法院應充分認識到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價值和意義,要勇于嘗試,在實踐中積累審判經驗。
對于2015年的環境公益訴訟,自然之友以及中華環保聯合會等聯合編撰并發布了首部《環境公益訴訟觀察報告》,該報告搜集整理了2015年開展的44個環境公益訴訟個案的資料,回顧了1995年至2015年環境公益訴訟開展的整體情況,并對環境公益訴訟實踐開展中的多個關鍵問題進行了專項研究。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公益 訴訟 環境 社會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