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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處罰法修訂稿:公共場所攜仿真槍可拘十天
3 疏于管理致使信息泄露將處罰
去年,多起大學生遭到電信詐騙后死亡的事件受到廣泛關注,其背后暴露出個人信息保護缺失等問題。
征求意見稿第五十七條專門就此新增規定,其中包括疏于管理致使公民個人信息泄露將受到處罰。
規定為,非法獲取、持有、使用、出售、提供、傳播公民個人信息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國家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因疏于管理,致使公民個人信息泄露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編輯:梁霄
關鍵詞:治安 處罰 修訂稿 公共 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