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 要聞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
第四章 談話函詢
第十八條 采取談話函詢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應當擬訂談話函詢方案和相關工作預案,按程序報批。對需要談話函詢的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應當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必要時向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十九條 談話應當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可以由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或者紀委(紀檢組)主要負責人陪同;經批準也可以委托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進行。
談話過程應當形成工作記錄,談話后可視情況由被談話人寫出書面說明。
第二十條 函詢應當以紀檢機關辦公廳(室)名義發函給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被函詢人應當在收到函件后15個工作日內寫出說明材料,由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后發函回復。
被函詢人為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或者被函詢人所作說明涉及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應當直接回復發函紀檢機關。
第二十一條 談話函詢工作應當在談話結束或者收到函詢回復后30日內辦結,由承辦部門寫出情況報告和處置意見后報批。根據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一)反映不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的,予以了結澄清;
(二)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采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
(三)反映問題比較具體,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認,或者說明存在明顯問題的,應當再次談話函詢或者進行初步核實。
談話函詢材料應當存入個人廉政檔案。
第五章 初步核實
第二十二條 采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組,履行審批程序。被核查人為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紀檢機關應當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三條 核查組經批準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證據,與相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要求相關組織作出說明,調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閱復制文件、賬目、檔案等資料,查核資產情況和有關信息,進行鑒定勘驗。
需要采取技術調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紀檢機關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交有關機關執行。
第二十四條 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后,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核情況報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況、反映的主要問題、辦理依據及初核結果、存在疑點、處理建議,由核查組全體人員簽名備查。
承辦部門應當綜合分析初核情況,按照擬立案審查、予以了結、談話提醒、暫存待查,或者移送有關黨組織處理等方式提出處置建議。
初核情況報告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必要時向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六章 立案審查
第二十五條 經過初步核實,對存在嚴重違紀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立案審查。
凡報請批準立案的,應當已經掌握部分違紀事實和證據,具備進行審查的條件。
第二十六條 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承辦部門應當起草立案審查呈批報告,經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報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審查。
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執紀審查專題會議,研究確定審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審查措施。
立案審查決定應當向被審查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通報。對嚴重違紀涉嫌犯罪人員采取審查措施,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審查人親屬。
嚴重違紀涉嫌犯罪接受組織審查的,應當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二十七條 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審查方案。
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成立審查組,確定審查談話方案、外查方案,審批重要信息查詢、涉案款物處置等事項。
執紀審查部門主要負責人研究提出審查談話方案、外查方案和處置意見,審批一般信息查詢,對調查取證審核把關。
審查組組長應當嚴格執行審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書面形式報告審查進展情況,遇重要事項及時請示。
第二十八條 審查組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經審批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談話,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查詢有關信息,暫扣、封存、凍結涉案款物,提請有關機關采取技術調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審查時間不得超過90日。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紀檢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90日。
需要提請有關機關協助的,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辦理手續,并隨時核對情況,防止擅自擴大范圍、延長時限。
第二十九條 審查談話、執行審查措施、調查取證等審查事項,必須由2名以上執紀人員共同進行。與被審查人、重要涉案人員談話,重要的外查取證,暫扣、封存涉案款物,應當以本機關人員為主,確需借調人員參與的,一般安排從事輔助性工作。
第三十條 立案審查后,應當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與被審查人談話,宣布立案決定,講明黨的政策和紀律,要求被審查人端正態度、配合調查。
審查期間對被審查人以同志相稱,安排學習黨章黨規黨紀,對照理想信念宗旨,通過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認識錯誤、交代問題,寫出懺悔和反思材料。
審查應當充分聽取被審查人陳述,保障其飲食、休息,提供醫療服務。嚴格禁止使用違反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嚴禁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第三十一條 外查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外查方案執行,不得隨意擴大調查范圍、變更調查對象和事項,重要事項應當及時請示報告。
外查工作期間,執紀人員不得個人單獨接觸任何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調查措施,不得從事與外查事項無關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嚴格依規收集、鑒別證據,做到全面、客觀,形成相互印證、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調查取證應當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點編號,現場登記,由在場人員簽字蓋章;調查談話應當現場制作談話筆錄并由被談話人閱看后簽字。已調取證據必須及時交審查組統一保管。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違規違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隱匿、損毀、篡改、偽造證據。
第三十三條 暫扣、封存、凍結、移交涉案款物,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執行暫扣、封存措施,執紀人員應當會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現場填寫登記表,由在場人員簽名。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鑒定,專門封存保管。
紀檢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專門場所,確定專門人員保管涉案款物,嚴格履行交接、調取手續,定期對賬核實。嚴禁私自占有、處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第三十四條 審查談話、重要的調查談話和暫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調查取證環節應當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資料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和審查組分別保管,定期核查。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不得將被審查人或者其他談話調查對象帶離規定的談話場所,不得在未配置監控設備的場所進行審查談話或者重要的調查談話,不得在談話期間關閉錄音錄像設備。
第三十六條 執紀審查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應當定期檢查審查期間的錄音錄像、談話筆錄、涉案款物登記表,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報告。
第三十七條 查明違紀事實后,審查組應當撰寫違紀事實材料,與被審查人見面,聽取意見。要求被審查人在違紀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對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審查組應當作出說明或者注明情況。
審查工作結束,審查組應當集體討論,形成審查報告,列明被審查人基本情況、問題線索來源及審查依據、審查過程、主要違紀事實、被審查人的態度和認識、處理建議及黨紀依據,并由審查組組長及有關人員簽名。
對執紀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重要問題和意見建議,應當形成專題報告。
第三十八條 審查報告以及懺悔反思材料、違紀事實材料、涉案款物報告,應當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連同全部證據和程序材料,依照規定移送審理。
審查全過程形成的材料應當案結卷成、事畢歸檔。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 監督執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