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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
第七章 審 理
第三十九條 紀檢機關案件審理部門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案件和復議復查案件進行審核處理。
審理工作應當嚴格依規依紀,提出紀律處理或者紀律處分的意見,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
堅持審查與審理分離,審查人員不得參與審理。
第四十條 審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案件審理部門收到審查報告后,應當成立由2人以上組成的審理組,全面審理案卷材料,提出審理意見。
(二)對于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執紀審查部門已查清主要違紀事實并提出傾向性意見的;或者對違紀行為性質認定分歧較大的,經批準可提前介入審理。
(三)堅持集體審議,在民主討論基礎上形成處理意見;對爭議較大的應當及時報告,形成一致意見后再作出決定。審理部門應當根據案件審理情況與被審查人談話,核對違紀事實,聽取辯解意見,了解有關情況。
(四)對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經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退回執紀審查部門重新調查;需要補充完善證據的,經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退回執紀審查部門補證。
(五)審理工作結束后形成審理報告,列明被審查人基本情況、線索來源、違紀事實、涉案款物、審查部門意見、審理意見。審理報告應當體現黨內審查特色,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認定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被審查人違反黨章、背離黨的性質宗旨的錯誤本質,反映其態度、認識及思想轉變過程。
對給予同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同級紀委委員紀律處分的,在同級黨委審議前,應當同上級紀委溝通,形成處理意見。
審理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重大復雜案件經批準可適當延長。
第四十一條 審理報告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提請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需報同級黨委審批的,應當在報批前以辦公廳(室)名義征求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被審查人所在黨委(黨組)意見。
處分決定作出后,應當通知受處分黨員所在黨委(黨組),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并在30日內向其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本人宣布。處分決定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第四十二條 被審查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辦理移送司法機關事宜。執紀審查部門應當在通知司法機關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移送工作。
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后,執紀審查部門應當跟蹤了解處置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不得違規過問、干預處置工作。
審理工作完成后,對涉及的其他黨員、干部問題線索,經批準應當及時移送有關紀檢機關處置。
第四十三條 對被審查人違紀所得款物,應當依規依紀予以沒收、追繳、責令退賠或者登記上交。
對涉嫌犯罪所得款物,應當隨案移送司法機關。
對經認定不屬于違紀所得的,應當在案件審結后依紀依法予以返還,辦理簽收手續。
第四十四條 對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應當由批準處分的黨委或者紀檢機關受理;需要復議復查的,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后受理。
申訴辦理部門成立復查組,調閱原案案卷,必要時可以調查取證,經集體研究后,提出辦理意見,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或者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作出復議復查決定。決定應當告知申訴人,抄送相關單位,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堅持復議復查與審查審理分離,原案審查、審理人員不得參與復議復查。
復議復查工作應當在90日內辦結。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紀檢機關應當嚴格依照《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強化自我監督,健全內控機制,并自覺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群眾監督,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
紀檢機關應當嚴格干部準入制度,嚴把政治安全關,監督執紀人員必須對黨忠誠、忠于職守、敢于擔當、嚴守紀律,具備履行職責的基本條件。
紀檢機關應當加強對監督執紀工作的領導,嚴格教育、管理、監督,切實履行自身建設主體責任。
審查組應當設立臨時黨支部,加強對審查組成員的教育監督,開展政策理論學習,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時發現問題、進行批評糾正,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第四十六條 對紀檢干部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受請托人應當向審查組組長、執紀審查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并登記備案。
發現審查組成員未經批準接觸被審查人、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審查組組長、執紀審查部門主要負責人直至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報告并登記備案。
第四十七條 嚴格執行回避制度。審查審理人員是被審查人或者檢舉人近親屬、主要證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審理情形的,不得參與相關審查審理工作,應當主動申請回避,被審查人、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回避。選用借調人員、看護人員、審查場所,應當嚴格執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八條 審查組需要借調人員的,一般應從審查人才庫抽選,由紀檢機關組織部門辦理手續,實行一案一借,不得連續多次借調。加強對借調人員的管理監督,借調結束后由審查組寫出鑒定。借調單位和領導干部不得干預借調人員崗位調整、職務晉升等事項。
第四十九條 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控制審查工作事項知悉范圍和時間,不準私自留存、隱匿、查閱、摘抄、復制、攜帶問題線索和涉案資料,嚴禁泄露審查工作情況。
審查組成員工作期間,應當使用專用手機、電腦、電子設備和存儲介質,實行編號管理,審查工作結束后收回檢查。
匯報案情、傳遞審查材料應當使用加密設施,攜帶案卷材料應當專人專車、卷不離身。
第五十條 紀檢機關涉及監督執紀秘密人員離崗離職后,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嚴格履行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相關秘密。
監督執紀人員辭職、退休3年內,不得從事與紀律檢查和司法工作相關聯、可能發生利益沖突的職業。
第五十一條 在監督執紀過程中,對談話對象檢舉揭發與本案不直接相關人員并屬于按程序應當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的問題線索,應當由其本人書寫,不以問答、制作筆錄方式記載,密封后交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徑送本機關主要負責人。
第五十二條 執紀審查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查組組長是執紀審查安全第一責任人,審查組應當指定專人擔任安全員。被審查人發生安全事故的,應當在24小時內逐級上報至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及時做好輿論引導。
發生嚴重安全事故的,省級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向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作出檢討,并予以通報、嚴肅問責。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開展經常性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條 對紀檢干部越權接觸相關地區、部門、單位黨委(黨組)負責人,私存線索、跑風漏氣、違反安全保密規定,接受請托、干預審查、以案謀私、辦人情案,以違規違法方式收集證據,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請和財物等違紀行為,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嚴肅處理。
第五十四條 開展“一案雙查”,對審查結束后發現立案依據不充分或者失實,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紀檢干部嚴重違紀的,既追究直接責任,還應當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員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委可以根據本規則,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中央軍事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則,制定相關規定。
紀委派駐紀檢組(派出紀檢機構),國有企事業單位紀檢機構,應當結合實際執行本規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紀檢機關監督執紀工作的規定,凡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則執行。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 監督執紀